一、什么叫不安履行抗辯權
不安履行抗辯權又稱拒絕權,通說指雙務合同中有先為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在對方當事人的財產(chǎn)于訂約后明顯減少,有難于履行對待給付義務可能時,在該方當事人未履行對待給付義務或提供擔保前,有權拒絕履行先為給付義務。不安履行抗辯權具有留置擔保的性質(zhì)。在對方為對待給付或提供擔保后,不安履行抗辯權即歸于消滅。
在市場經(jīng)濟發(fā)達的條件下,由于信用經(jīng)濟的原因,大多數(shù)雙務合同的二項債務,在履行期上往往不一致,若對方于締約后財產(chǎn)狀況明顯惡化,可能危及先給付一方的債權實現(xiàn)時,如仍強迫應先給付一方履行其債務,則有悖于公平原則,為避免這種情況發(fā)生,大陸法系普遍以不安抗辯權作為保護手段。
我國《涉外經(jīng)濟合同法》也就不安履行抗辯權作了類似的規(guī)定,該法第17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確切證據(jù)時,可以暫時中止履行合同,但是應當立即通知另一方;當另一方對履行合同提供了充分的保證時,應當履行合同。當事人一方?jīng)]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確切證據(jù),中止履行合同的,應當負違反合同的責任”。我國新頒布的《合同法》明確規(guī)定了不履行安抗辯制度,并對不安履行抗辯權的行使規(guī)則等作了較為具體的規(guī)定。
二、不安履行抗辯權的行使條件
我國《合同法》第68條規(guī)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jù)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jīng)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zhuǎn)移財產(chǎn),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yè)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笨梢姡话猜男锌罐q權作為先為給付方特有的一種權利,《合同法》規(guī)定了行使抗辯權的條件和方式,其行使應具備以下條件:
1、行使抗辯權的一方當事人是有效的雙務合同中負有先行履行義務方。因為雙務合同的債務具有雙務性,一方的權利即是另一方的義務,另一方的權利也是一方的義務,這樣,才可能存在一方履行義務而對方不履行義務致使一方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情況,如系單務合同,對方本無給付對價義務,故無“不安”之虞。
2、履行義務有先后之分。雙方當事人只有對履行義務的先后期限有約定或按交易習慣應該有先后,先于給付方才可能享有不安抗辯權。一般來說,如果當事人之間并無特別約定,合同應同時履行,而不安抗辯權則是在異時履行的前提下發(fā)生的,且這種異時履行必須由當事人事先特別約定,如果合同雙方約定同時履行義務或?qū)β男邢群鬀]有約定,合同當事人則只能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3、后履行義務一方的經(jīng)營狀況嚴重惡化。這是一個客觀標準,也就是說經(jīng)營狀況不斷變壞,如資不抵債、破產(chǎn)等。
4、后履行義務一方有轉(zhuǎn)移財產(chǎn),抽逃資金,逃避債務的行為。從上述行為可看出當事人已無履行合同的誠意,如不行使不安抗辯權,先于給付方勢必處于極端不利的地位。
5、后履行一方嚴重喪失商業(yè)信譽,即嚴重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使人難以相信其能履行合同義務。
6、后履行義務一方有其他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情形的,如當事人撤銷,分立等。
7、行使抗辯權一方必須提供確切證據(jù)。為了防止不安抗辯權的濫用,防止一方任意借口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而中止履行自己應先履行的義務,導致交易不安全,影響合同的嚴肅性,一方必須舉出另一方履約不能的確切證據(j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