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訂立合同時如何避免風險
隨著我國市場機制的逐步完善,合同觀念深入人心。與之相應,合同糾紛也越來越多。如何在訂立合同時防范合同欺詐,預防合同糾紛的發(fā)生,已成為眾多公司經營管理者追求的目標。作為公司經理人,如果你在簽訂合同時能夠很好的應用有關對策,那么,在將來可能發(fā)生的合同糾紛中,就能將風險降低到最低。本文根據對眾多合同糾紛案件的分析和研究,提出了在簽訂合同時應重點注意的幾個問題,但愿它們能幫助你簽訂無可挑剔的合同,讓你的公司在交易過程中降低風險。
1、爭取合同的起草權。
一般來講,合同由誰起草,誰就掌握主動權。起草一方的主動性在于可以根據雙方協商的內容,認真考慮寫入合同中的每一條款,斟酌選用對己方有利的措詞,更好地考慮和保護自己的利益。
2、認真審查簽約對象的主體資格和資信能力。
當前,一些不法單位和個人利用經濟合同進行違法犯罪的現象時有發(fā)生。為防范欺詐行為,減少交易風險,必須認真審查對方的主體資格、履約能力、信用情況等。首先要查看對方的營業(yè)執(zhí)照和企業(yè)參加年檢的證明資料,了解其經營范圍,以及對方的資金、信用,經營情況,其項目是否合法。如果他有擔保人,也要調查擔保人。不能僅憑其名片、介紹信、工作證、公章、授權書、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等證件,就相信對方,有的企業(yè)因沒有參加年檢而已被工商部門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如果你稍一疏忽,就可能掉進一些不法分子設置的陷阱。同時也要審查簽約人的資格,查看對方提交的法人開具的正式書面授權證明,了解對方的合法身份和權限范圍,以確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時效性。對于標的額大的交易,還應到工商、稅務、銀行等單位調查對方當事人的資信能力。
3、合同名稱與合同內容要一致。
有些企業(yè)使用統(tǒng)一的合同文本,這本是好事,但由于對合同性質了解不細,出現張冠李戴的事情。例如本是加工承攬合同,卻使用購銷合同文本,為合同以后的履行和適用法律條款增添了爭議。
4、注意價款支付及其方式。
市場條件下的企業(yè)要講求經營效益,而不是單純追求銷售額,更不是單純追求生產量。如果賣出去的商品收不到貨款,那樣只會生產得越多,銷售得越多,虧損越嚴重。為了確保價款能夠及時足額地收回,必須把好合同簽訂中價款支付及其方式的關,從源頭上降低經營風險。首先,最好采用先款后貨方式。這樣,經營風險已經轉移到需方身上,供方的風險很小甚至不存在。但這種方式需方一般不會同意。其次,采用先交部份定金方式。這種情況,可以減少供方的風險。合同中一般應注明:交付定金之日起,合同生效。第三,如果確需采用先貨后款方式,則要注意把握好需方的整體實力、信譽度、付款時間的長短及手續(xù)交接等。在簽訂合同時須要求需方提供加蓋需方單位公章的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需方收貨的人若非其法定代表人,收貨人必須持有由法定代表人簽字并由需方單位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注明委托事項、委托權限、委托期限等。第四,要注意列明每項商品的單價。有些企業(yè)在購銷合同中,標的是多類商品,但卻只在合同中明確商品的總價款,而不確定具體每種商品的單價,一旦合同部分履行后發(fā)生爭議,就難以確定尚未履行的部分商品的價款。
5、用詞要嚴謹。
簽訂合同不僅要做到字斟句酌、反復推敲,不要在合同中用含糊不清,模棱兩可的詞句或多義詞,而且要注意合同的條款有無重復,或者前后是否自相矛盾,以免使對方鉆了空子。
6、明確規(guī)定雙方應承擔的義務、違約的責任。
許多合同只規(guī)定雙方交易的主要條款,卻忽略了雙方各自應盡的責任和義務,特別是違約應承擔的責任。這樣,無形中等于為雙方解除了應負的責任,削弱了合同的約束力。還有一種情況是,雖然規(guī)定一方違約,另一方可以向其追索違約金和賠償金,但條款寫得十分含糊籠統(tǒng),沒有明確的數額,這樣,也不利于以后發(fā)生爭議迅速確定違約和賠償的金額。所以,一定要明確違約金和賠償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
7、注意定金與“訂金”的區(qū)別。
定金是債的一種擔保方式,合同法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梢姸ń鹁哂袘土P性,在合同法上稱為定金罰則。在實踐中不少人將定金寫成了“訂金”,而“訂金”在法律上被認定為預付款,不具有擔保功能。
8、合同條款必須對等。
合同法明確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一方享受權利,必須承擔義務,合同條款的對等性是公平原則的重要內容。對于義務多、責任重、權利少這類一邊倒的合同,應謹慎與之簽訂合同。因為一旦出現糾紛,本方將會處于極為不利的境地。同樣,也不要簽訂權利多、義務少、責任輕的合同,否則另一方可能以該合同違背公平原則對合同的有效性提出抗辯。
九、約定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和訴訟管轄地要明確具體。
在合同中一般約定,若本合同發(fā)生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通過訴訟(仲裁)方式解決。若選擇仲裁方式解決合同糾紛,不能只是籠統(tǒng)的寫一旦發(fā)生糾紛在甲方(或乙方)所在地仲裁部門解決,而應寫具體的名稱,如青島仲裁委員會、煙臺仲裁委員會。如果沒有寫具體名稱,發(fā)生糾紛后只能由當事人協商簽訂補充協議予以明確,協商不成原仲裁協議或合同仲裁條款無效。若選擇訴訟方式解決合同糾紛,應盡量選擇已方所在地法院管轄,若對方不同意,可改為雙方所在地法院均可管轄,盡量不要選擇對方所在地法院管轄。在選擇管轄法院時還應注意協議管轄不得違反級別管轄與專屬管轄。
二、股權轉讓合同如何防范風險
有限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合同的訂立應遵守《公司法》程序上的要求有限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yōu)先購買權未經上述程序而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會因程序的瑕疵被認定為無效或撤銷。
股權轉讓合同簽訂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政策或公司章程關于轉讓時間、轉讓主體、受讓主體的限制性規(guī)定《公司法》規(guī)定,股份公司發(fā)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jiān)事、經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有本公司股份自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的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guī)定。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主體,不得受讓公司股權成為公司股東,例如各級國家機關的領導,法律、法規(guī)對交易主體權利能力有禁止性規(guī)定的,這類主體不得違反規(guī)定訂立股權轉讓合同,例如,股東不得向公司自身轉讓股權,但《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guī)定的情形例外?!渡虡I(yè)銀行法》禁止商業(yè)銀行在中國境內以受讓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yè)的股權的形式向外投資約定必須遵守,公司章程對股東轉讓股權有特別限制和要求的,股東訂立股權轉讓合同時,不得違反這些規(guī)定這是誠實信用原則和法律在民商事領域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愿的意思自治原則的一個實證。
轉讓方再交易過程中可能提供虛假的資料和信息,為防范轉讓方向受讓方提供虛假的資料和信息的風險,受讓方可要求轉讓方對其欺詐行為可能引起的未來債務做出保證或提供擔保,例如向公證機關提存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