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成立必須要加蓋公章嗎
在經濟合同糾紛案件過程中經常會遇到有關人員簽字、蓋章、簽字并蓋章對經濟合同成立的效力影響問題。對于這一問題有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只要是法定代表人或單位授權的有關人員簽字的,經濟合同就成立;另一種意見認為,除了有權人員簽字外,還必須加蓋單位公章,經濟合同才能成立。以上哪一種意見正確,請予以解答。
經濟合同法第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雙方依法就經濟合同的主要條款經過協(xié)商一致,經濟合同就成立。這一規(guī)定表明,締約雙方經要約和承諾后,經濟合同即告成立。從審判實踐來看,締約雙方就經濟合同的主要條款經過協(xié)商一致并形成書面協(xié)議后,往往要有一定的標志以證明該經濟合同已經成立,這一標志便是有關人員的簽字或蓋章或簽字并蓋章,如無上述標志,除締約雙方無爭議外,一旦涉訟,便無法認定該經濟合同已經成立。
以保證合同為例,1994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3條規(guī)定,“保證人在債權人與被保證人簽訂的訂有保證條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蓋章;或者主合同中雖然沒有保證條款,但保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蓋章的,視為保證合同成立?!鄙鲜鏊痉ń忉尠押炞只蛏w章作為保證合同成立的標志。
不僅僅是保證合同,所有的經濟合同乃至其他的民事合同中均存在一個有關人員簽字或蓋章或簽字并蓋章直接影響合同的成立效力問題。合同為民事法律行為,必須遵循民事法律行為的運作規(guī)則,如主體適格、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等。以法人簽訂經濟合同為例,法人的行為是通過其法定代表人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表現(xiàn)出來的,因此,有權在合同書上簽字的只能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特別授權的人(包括法人的工作人員和被授權代理的其他人員),有權在合同書上蓋章的也只能是法人授權的人員。我們認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夠認定和證明合同已經成立:
1、合同已經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特別授權的代理簽字;
2、合同已經單位蓋章;
3、合同已經有權人員簽字并蓋;
4、法律或行政法規(guī)對簽字和蓋章有特別規(guī)定的除外。
二、合同成立的要件有哪些
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合同的成立需要的條件主要有:
1、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所以訂約主體是指實際訂立合同的人,他們既可以是合同當事人,也可以是合同當事人的代理人,訂約主體與合同主體是不同的,合同主體是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他們是實際享受合同權利并承擔合同義務的人。
2、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必須是“依法”進行的。所以“依法”簽訂合同,是指訂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要求,由于合同約定的是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而權利和義務是依照法律規(guī)定所享有和承擔的,所以訂立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如果當事人訂立的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認和保護,這樣,當事人達成協(xié)議的目的就不能實現(xiàn),訂立合同也就失去了意義。
3、當事人必須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xié)商一致。即合同必須是經過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的。所謂協(xié)商一致,就是指經過談判、討價還價后達成的相同的、沒有分歧的看法。
4、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要約承諾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規(guī)則,也是合同成立必須經過的兩個階段。如果合同沒有經過承諾,而只是停留在要約階段,則合同不成立。合同是從合同當事人之間的交涉開始,由合同要約和對此的承諾達成一致而成立。
以上只是合同的一般成立條件。實際上由于合同的性質和內容不同,許多合同都具有其特有的成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