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應該如何訂立合同
實行合同制,使公民可以通過各種合同取得自己需要的商品和服務,也使各種經濟主體明確自己對消費者的責任。依法訂立的合同受法律的保護,公民可據此防止不法交易,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合同是當事人之間明確民事權利義務的協(xié)議,因此,當事人在訂立合同中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并要求當事人誠實、守信用,不得弄虛作假,欺騙對方。
通常訂立合同的方式,可以采用口頭,書面、鑒證、公證等形式。但為避免發(fā)生糾紛,以及發(fā)生糾紛以后有據可依,訂立合同以書面形式為妥??陬^形式雖然快捷,但無據可查,不利于糾紛的解決,它一般只適用于集市貿易、市場零售等小額交易。
訂立合同一般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要約即為發(fā)出締結合同建議的行為,要約一經發(fā)出,提議人即受到自己建議的約束,表明提議人在對方的有效答復期內,負有和對方訂立合同的義務,違反該項規(guī)定造成對方損失,有賠償損失的責任。承諾是對提議人的建議予以答復的行為,答復應是對提議人的提議內容完全同意的答復,有新提議不算答復,只能構成答復人的新要約。答復一經向提議人表示,表明訂立合同的階段結束,合同成立,這時不按合同的要求履行義務即構成違約責任。
二、電子合同訂立的程序
(一)電子合同的要約與要約邀請。
1、要約與要約邀請。
根據我國的《合同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guī)定:
(1)內容具體確定。
(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要約邀請則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2、電子合同的要約與要約邀請。
通過網絡進行交易時,發(fā)出訂約意愿的一方,只要該表示符合我國合同法關于要約的要件,該意思表示就是要約。盡管網絡交易具有特殊性,但是在區(qū)分要約邀請方面,仍然應以雙方的意思表示作為判斷的標準,而不應從交易的對象的種類出發(fā)。因此,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qū)分標準,仍然應回到《合同法》中,這一標準應該是:
(1)意思表示的內容是否具體確定。
(2)其發(fā)出人是否有受該意思表示約束的意思。
(二)電子合同的承諾。
所謂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全部條件以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經承諾并送達于要約人,合同即告成立。承諾應具備的條件是:
(1)承諾應由受要約人做出。
(2)承諾必須在合理期限內做出,或要約規(guī)定了承諾期限,則應在規(guī)定期限內做出,若未規(guī)定期限,應在合同期限內做出。
《合同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承諾應符合要約規(guī)定的方式。
電子合同的承諾也應符合上述規(guī)定,由于網絡的虛擬性,確定承諾的生效就成為判斷電子合同成立的非常重要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