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締約過失責任的特點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當事人違反依據(jù)誠實信用原則產(chǎn)生的先合同義務(也稱先契約義務),造成對方當事人信賴利益的損失時,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其中先合同義務,是隨著締約當事人雙方因簽訂合同而互相接觸、磋商逐漸產(chǎn)生的義務,而非合同有效成立所產(chǎn)生的給付義務。
締約過失責任的特點:
1、發(fā)生在訂立合同過程中。這是締約過失責任和違約責任的基本區(qū)別,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因不具備法定條件被確認無效或撤銷時,才可能產(chǎn)生締約過失責任。
2、違反依誠實信用原則所應盡的法定義務。由于合同尚未成立或歸于無效、撤銷,因此當事人不可能違反合同義務。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當事人,是在訂約階段違反依據(jù)誠實信用原則應付的法定義務。
3、造成對方信賴利益的損失。信賴利益損失主要指一方實施某種行為后,另一方對此產(chǎn)生信賴(如:相信其會訂立合同),并因此支付了一定費用或放棄其他機會,因一方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而得不到補償。
二、締約過失責任的承擔方式
締約過失責任的設置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信賴利益或者財產(chǎn)權益,因此其責任承擔方式就是損害賠償,包括信賴利益的損害賠償和人身權益的損害賠償。從責任承擔方式我們也可以看出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不同之處。違約責任的確定,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履行權益,因而其責任承擔方式包括支付違約金、給付定金、繼續(xù)履行、損害賠償?shù)取G謾嘭熑蔚脑O定是為了保護社會成員的財產(chǎn)和人身利益,責任的承擔方式較廣,有返還財產(chǎn)、恢復原狀、消除影響、排除妨礙、賠禮道歉等。信賴利害的損害應包括直接損害和間接損害,一般來說,直接損害包括:
1、締約費用,如郵電費用、赴締約地察看標的物所支出的費用;
2、準備履行所支出的費用,包括準備為運送標的物或受領對方所支出的費用;
3、受害人支出上述費用所喪失的利息;
4、因恢復原狀、返還財產(chǎn)而增加的費用。
間接損失:為喪失與第三人另訂合同的機會所產(chǎn)生的損失。關于信賴利益的數(shù)額,一般認為,不得超過履行利益的范圍。人身受到損害的賠償包括受害人的醫(yī)療費、保險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受害人的誤工工資或者勞動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