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簽有格式條款的合同應注意什么
格式條款合同是規(guī)范及解釋格式條款的前提,也是格式條款的效力基礎。我國合同法對于格式條款訂入合同沒有做出明確規(guī)定,而只是規(guī)定免責條款訂人合同的條件。
格式條款提供者做出要約時應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格式條款。所謂合理方式,主要是指能起到引起注意、提醒強調和吸引對方注意的方式。判斷其是否達到合理的程度時,應當依據(jù)以下五個方面的因素:
1、文件的外形。從文件的外在表現(xiàn)形式來看,應當使相對人產生它是規(guī)定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的合同條款的印象。
2、提起注意的方法。根據(jù)特定交易的具體環(huán)境,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可以向相對人明示其條款或以其他顯著方式如廣播、張貼公告等形式提醒相對人注意。在這些提醒方式中,應當盡可能采用個別提醒其注意,不可能采用個別提醒方式的,應采用公告方式。
3、清晰明白的程度,即提起相對人注意的文字或語言必須清楚明白。
4、提起注意的時間。提起相對人注意的行為,必須是在合同訂立之前或訂立過程中。
5、提起注意的程度,即必須能夠引起一般相對人的注意。合理注意在不同情況下其確定的標準是不同的,但總的來說,應通過合理的方式提起注意而使相對人對條款的內容有足夠的了解。換句話說,應向相對人提供合理機會了解條款內容。這一規(guī)定的目的是為了使相對人能夠有更多的時間認真考慮格式條款。
二、怎樣解釋格式條款
我國《合同法》第41條規(guī)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痹摋l實際上確定了下列三個解釋原則:
1、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的,規(guī)定按照通常理解解釋格式條款的原則。
2、在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時,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規(guī)則。值得注意的是,并非只要出現(xiàn)當事人雙方解釋不一致的情況下就作出對使用格式條款一方不利的解釋,而是在格式條款的規(guī)定含糊不清的情形下才適用這一解釋規(guī)則。
3、在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時,以非格式條款為準的規(guī)則。所謂非格式條款,是指不是由一方未與對方協(xié)商而事先擬定的,而是由雙方當事人經過協(xié)商之后訂立的條款。如果在一個合同中既有格式條款,又有非格式條款,并且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發(fā)生不一致,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也即以非格式條款為準。這是因為,非格式條款是雙方協(xié)商后訂立的條款,充分反映了雙方當事人的意志,并且具有具體性,能夠區(qū)別于其他的合同。而格式條款是一方當事人事先擬定的,有可能限制對方當事人的意志,并且是為向不特定的而重復適用而擬定的,不具有具體性。所以,非格式條款具有優(yōu)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