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中應具備哪些條款
除由法律、法規(guī)直接規(guī)定外,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是通過合同條款來確定的。因此,《合同法》第12條規(guī)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但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如果當事人是自然人,其住所就是其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自然人的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其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如果當事人是法人,其住所是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如果法人有兩個以上的辦事機構,即應區(qū)分何者為主要辦事機構,主要辦事機構之外的辦事機構為次要辦事機構,而以該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法人的住所。
(2)標的。標的是合同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標的是一切合同必須具備的主要條款。合同中應清楚地寫明標的的名稱,以使其特定化。特別是作為標的的同一種物品會因產地的差異和質量的不同而存在差別時,更是需要詳細說明標的的具體情況。例如,白棉布有原色布與漂白布之分,因此如果購買白棉布,就必須說明是購買原色布,還是漂白布。
(3)數量。合同雙方當事人應選擇共同接受的計量單位和計量方法,并允許規(guī)定合理的磅差和尾差。
(4)質量。標的的質量主要包括5個方面:第一,標的物的物理和化學成份;第二,標的物的規(guī)格,通常是用度、量、衡來確定的質量特性;第三,標的物性能,如強度、硬度、彈性、抗腐蝕性、耐水性、耐熱性、傳導性和牢固性等;第四,標的物的款式,例如標的物的色澤、圖案、式樣等;第五,標的物的感覺要素,例如標的物的味道、新鮮度等。
(5)價款或者報酬。價款是購買標的物所應支付的代價,報酬是獲得服務應當支付的代價,這兩項作為合同的主要條款應予以明確規(guī)定。在大宗買賣或對外貿易中,合同價款還應對運費、保險費、裝卸費、保管費和報關費作出規(guī)定。
(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當事人可以就履行期限是即時履行、定時履行、分期履行作出規(guī)定。當事人應對履行地點是在出賣人所在地,還是買受人所在地;以及履行方式是一次交付,還是分批交付,是空運、水運還是陸運應作出明確規(guī)定。
(7)違約責任。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致損的賠償方法以及賠償范圍等。
(8)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約定在雙方協(xié)商不成的情況下,是仲裁解決、還是訴訟解決買賣糾紛。當事人還可以約定解決糾紛的仲裁機構或訴訟法院。
另外,根據(合同法)第131條的規(guī)定,買賣合同的內容除依照上述規(guī)定以外,還可以包括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二、傳真訂立合同有效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0條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第11條規(guī)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由此可知,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合同書、信件、數據電文以及口頭或其他形式。其中,數據電文是指經由電子手段、光學手段或類似手段生成、儲存或傳遞的信息。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電子商業(yè)示范法》對數據電文的規(guī)定是“包括但不限于”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梢姡瑐髡媸菙祿娢牡囊环N形式,也就是書面合同訂立的一種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