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效力待定合同有哪些
根據(jù)合同法規(guī)定,效力待定合同有三種情況: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訂立的合同。合同法第47條規(guī)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jīng)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jīng)法定代理人追認。由此可見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即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犯者簽定的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不相適應的非純獲利益的合同,因為行為人缺乏締約能力,在其法定代理人未追認前,屬于效力待定合同。
(2)無權代理簽定的合同。合同法第48條規(guī)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jīng)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此類合同因為行為人沒有代訂合同的資格,在被代理人未追認前處于效力待定狀態(tài)。
(3)無處分權人簽定的合同。合同法第51條規(guī)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chǎn),未經(jīng)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即缺乏處分權人簽定的合同在經(jīng)權利人追認前或本人取得處分權前,為效力待定合同。
二、效力待定合同如何補救
效力待定合同雖然從實質上講是一種無效合同,但此種合同存在的瑕疵是可以修正的,許多情況下并不損害權利人和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權利人和相對人也追求合同有效的法律效果,基于維護交易秩序和保護相對人利益考慮,合同法將此類合同定只要采取補救措施即對合同瑕疵進行修正合同就發(fā)生法律效力。實踐中該類合同可能導致兩種結果:一是沒有采取補救措施,合同無效。二是進行修正,合同有效。從我國合同法來看主要有以下幾種補救措施:
(1)限制行為能力訂立的合同,經(jīng)法定代理人追認后合同有效,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2)無權代理合同,經(jīng)被代理人追認,合同有效。
(3)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chǎn)的合同,經(jīng)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合同有效。由此可見,效力待定合同的補救措施包括兩種:一是第三人即權利人行使追認權;二是無處分權人取得處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