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免責條款
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就是指合同中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為免除或者限制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未來責任的條款。免責條款一般有以下特征:
(1)免責條款具有約定性。免責條款是當事人雙方協(xié)商同意的合同的組成部分。這是與法律規(guī)定的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履行或者履行不完全時免除責任是不同的。當事人可以依據(jù)意思自治的原則在合同中約定免責的內(nèi)容或者范圍,比如當事人可以約定“限制賠償數(shù)額”、“免除某種事故發(fā)生的責任”等。
(2)免責條款的提出必須是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任何以默示的方式作出的免責都是無效的。
(3)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具有免責性。免責條款的目的,就是排除或者限制當事人未來的民事責任。當然這種免責可以部分免責,也可以全部免責。
二、免責條款的效力如何確定
對于免責條款的效力,法律視不同情況采取了不同的態(tài)度。一般來說,當事人經(jīng)過充分協(xié)商確定的免責條款,只能是完全建立在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的,免責條款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法律也承認免責條款的效力,否則就沒有合同自由可言了。但是對于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免責條款,法律也是應當禁止的,否則不但將造成免責條款的濫用,而且還會嚴重損害一方當事人的利益,也不利于保護正常的合同交易。
《合同法》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是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chǎn)損失的?!焙贤ㄒ?guī)定這兩種免責條款無效,是因為這種條款嚴重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如果允許這類條款的存在,有的當事人可能利用這種條款欺騙對方當事人,同時至少也是縱容了一方當事人故意不履行合同,任意損害對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是與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完全相違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