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反擔保是指什么
所謂反擔保是指為債務人擔保的第三人,為了保證其追償權的實現(xiàn),要求債務人提供的擔保。在債務清償期屆滿,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由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第三人即成為債務人的債權人,第三人對其代債務人清償?shù)膫鶆?,有向債務人追償?shù)臋嗬?/p>
當?shù)谌诵惺棺穬敊鄷r,有可能因債務人無力償還而使追償權落空,為了保證追償權的實現(xiàn),第三人在為債務人作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為其提供擔保,這種債務人反過來又為擔保人提供的擔保叫反擔保。
二、反擔保的保證責任期怎么算
根據(jù)我國《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對于反擔保的法律適用,沒有另外作出規(guī)定,都適用擔保的規(guī)定。但這些規(guī)定對反擔保責任從什么時間或在什么情況下開始承擔責任,與擔保有何不同的法律屬性等,未作具體規(guī)定。我們認為,擔保人承擔責任之時.就是計算反擔保人擔保期間的起始日。這就是說,一方面,如果擔保人沒有實際承擔責任,反擔保人也不存在任何責任。
另一方面,如果反擔保人應承擔的責任期間在擔保人承擔責任之前即已結束,則反擔保失去了法律意義,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第—款之規(guī)定處理;
如果反擔保協(xié)議約定了擔保期間,就從擔保人承擔責任之日起計算所約定的期間。如果沒有約定反擔保的擔保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的;則應分別根據(jù)《擔保法》第二十六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