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攬合同與委托合同的區(qū)別
我們以委托設計合同為例,重點考察委托合同和承攬合同的區(qū)別:
1、承攬合同的標的物是特定的標的物,具有不可更換性和特定性。承攬合同注重的是工作的成果。如果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的,承攬人對標的物享有留置權。而委托合同不一定有自己的標的物,只要依委托合同的授權,完成委托事項即可,委托合同注重的是處理事務的過程。而且受托人進行民事法律活動的后果完全由委托人承擔,所以受托人對于完成委托事項所涉及的物品并不具有留置權。如在委托設計合同中,雖然雙方可能以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名義簽約,但是委托方注重的實質(zhì)是受托方提供的工作成果即設計圖紙,而非受托方設計圖紙的過程。
2、承攬合同的履行以定作人和承攬人相互協(xié)作為必要,如定作人應按約提供原材料、對承攬人的工作進行督促、檢驗等,承攬人應對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及時進行檢驗。如有不符約定的,立即通知定作人掉換或補齊等。而委托合同的履行則完全是受托人的獨立活動,受托人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nèi)有獨立的意思表示,委托人一般不會予以干涉。如在委托設計合同中,委托人給予受托人的設計方面的指示并非是委托人的授權范圍,而是委托人為自身的利益給予受托人必要的協(xié)作,而受托人在設計的過程中,也需要不斷根據(jù)委托人的要求修正自己的工作成果,合同的順利履行依賴于雙方的合作。
因此,對諸如“委托設計合同”之類的合同定性,還是應根據(jù)合同的內(nèi)容進行分析,而不宜以名稱中的“委托”字樣和簽約人的“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就簡單認定是委托合同。
二、簽訂加工承攬合同需注意什么
1、承攬方必須具備履約能力和條件。
《加工承攬合同條例》第4條規(guī)定:“承攬方應當如實提供有關設備能力、技術條件、工藝水平等情況?!钡?9 條規(guī)定:“加工承攬合同,應根據(jù)定作方提出的品名、項目、質(zhì)量要求和承攬方的加工、定作、修繕能力簽訂?!背袛埛皆诤炗喖庸こ袛埡贤瑫r,必須使用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加工、定作、修繕等任務的主要部分,不得在不具備履約條件的情況下簽訂合同或?qū)⑷蝿盏闹饕糠只蛉哭D(zhuǎn)包給第三方,否則,視為非法轉(zhuǎn)包漁利。
2、定作方必須明確提出定作物的品名、數(shù)量、質(zhì)量及其他特殊要求,承攬方不得擅自改變定作方的要求。
3、當事人雙方必須遵守《經(jīng)濟合同法》的規(guī)定,貫徹平等互利、協(xié)商一致、等價有償?shù)脑瓌t,否則,視為無效經(jīng)濟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