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設工程合同可以轉包嗎
《合同法》第272條明確規(guī)定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這是因為在實踐中,轉包行為具有很大的危害性。一些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壓價轉包給他人,從中牟取不正當利益,形成“層層轉包、層層扒皮”的現(xiàn)象,最后實際用于工程建設的費用大為減少,導致嚴重偷工減料;一些建設工程轉包后落入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包工隊中,留下嚴重的工程質量隱患,甚至造成重大質量事故。另一方面,承包人擅自將其承包的工程項目轉包,破壞了合同關系應有的穩(wěn)定性和嚴肅性。在建設工程合同訂立過程中,發(fā)包人往往經(jīng)過慎重選擇,確定與其所信任并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人訂立合同,承包人將其所承包的工程轉包給他人,擅自變更合同,違背了發(fā)包人的意志,損害發(fā)包人的利益,這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二、轉包在建設工程的方式有哪些
轉包在建設工程實務中具有多種形態(tài),根據(jù)不同的標準可以進行不同的分類:
1、依據(jù)轉包的方式及轉承包人的人數(shù),轉包的形態(tài)可分為:直接轉包與變相轉包。
所謂直接轉包是指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直接轉包給某一施工人;所謂變相轉包是指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通過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轉包給他人即變相的轉包。直接轉包與變相轉包兩者只是形式的不同,并無實質的區(qū)別,其本質均是轉包人不履行原合同中全部的建設工程任務,而由轉承包人實際完成全部的建設工程任務。因此,建設部明確規(guī)定,承包單位在承接工程后,對該工程不派駐項目經(jīng)理管理,不進行質量、安全、進度管理,不依照合同約定履行承包義務,無論將工程全部轉包給他人,還是以分包的名義將工程肢解后分別轉包給他人的,均屬轉包行為。
2、依據(jù)轉包的次數(shù),轉包的形態(tài)可分為:一次轉包與層層轉包。
所謂一次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他人承包后不再轉讓的行為;所謂層層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他人承包后工程被再次或數(shù)次轉讓的行為。
3、依據(jù)轉包的對象,轉包的形態(tài)可分為:工程總承包(包括勘察、設計、施工)轉包,施工轉包,勘察轉包、設計轉包;施工轉包又可以分為施工總承包轉包,專業(yè)工程轉包。
工程總承包轉包是指工程總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他人承包的行為;
施工轉包是指施工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施工義務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施工義務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他人。相應的施工總承包人轉讓全部工程施工義務的屬于施工總承包轉包,專業(yè)承包人轉包全部的專業(yè)工程施工義務的屬于專業(yè)工程轉包;
勘察轉包是指勘察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勘察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勘察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他人承包的行為;
設計轉包是指設計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設計任務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設計任務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設計任務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他人承包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