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擔保合同無效的責任處理
擔保法司法解釋中還有一種情況沒有解釋,即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也無效時,擔保人應如何承擔責任?這種情況與解釋第8條規(guī)定的情況不同。第8條規(guī)定的情況是,擔保合同作為從合同因主合同無效而無效。這里所說的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也無效的,是指這兩個合同都存在有無效的原因。對此,我認為,擔保人的責任應當根據(jù)解釋第8條的規(guī)定處理。因此,擔保法司法解釋第8條應當修改為:“主合同無效而導致?lián):贤瑹o效,或者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亦無效的,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3?!?/p>
《擔保法》第5第第2條款規(guī)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quán)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jù)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边@一規(guī)定是符合民事責任的一般原理的。為了便于司法實踐操作,司法解釋對擔保合同無效后的責任處理作了規(guī)定,但這種解釋存在不合理之處。
1、主合同無效而導致?lián):贤瑹o效時,擔保人的責任。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8條規(guī)定:“主合同無效而導致?lián):贤瑹o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3?!边@一解釋的不合理之處除忽視了過錯的作用外,還在于:
(1)確定承擔責任的根據(jù)不合理。按該條解釋,擔保人承擔責任的根據(jù)是“債務人不能清償”。顯然這種確定責任的根據(jù)是不合理的。因為,在主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合同沒有履行的效力。而沒有履行效力的合同,也就無所謂“清償”,當然也就不會存在“不能清償”問題,自然也就不能確定“不能清償部分”。
這一解釋以主合同有效情況下的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作為根據(jù)確定主合同無效情況下的擔保人的責任,實際上是擴大了擔保人的責任范圍,因為在主合同無效的情況下,責任人所承擔的責任范圍應為信賴利益損失,而不是履行利益損失。
(2)即使以債務人不能清償為根據(jù)確定擔保人的責任是合理的,但責任的分擔也不合理。因為,債權(quán)人、債務人、擔保人各自承擔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1/3的責任,如果三人的過錯程度相當,債權(quán)人應對自己的過錯部分承擔1/3的責任,而另外2/3應得到賠償。但是,按照本條解釋,債權(quán)人只能得到1/3的賠償。因為,確定這種責任的根據(jù)是債務人不能清償?shù)牟糠帧<热粋鶆杖艘呀?jīng)不能清償,再讓其承擔1/3的責任將是毫無意義,實際上是讓債權(quán)人對債務人的過錯承擔責任,而按照擔保法中的責任分配原理,債務人的過錯只能由擔保人承擔。所以,本條的解釋明確損害了債權(quán)人的利益。
2、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時,擔保人的責任。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7條:“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quán)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quán)人的經(jīng)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quán)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2。”這種規(guī)定的不合理之處在于:沒有按照過錯大小來確定責任,而是機械地規(guī)定擔保人的責任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shù)牟糠值?/2,這就忽視了過錯在確定責任中的作用。就是說,即使擔保人的過錯再大,如擔保人對擔保合同無效存在故意,而債權(quán)人對擔保合同無效僅存在一般過錯,擔保人所承擔的責任也不能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2。
二、無效合同的種類有哪些
1、訂立合同主體不合格,表現(xiàn)為: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認的,該合同無效,但有例外:純獲利益的合同和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需追認,合同當然有效;
(2)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對人有過失而成立的合同,該合同無效;
(3)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quán)限訂立的合同,且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超越權(quán)限的,該合同無效。
2、訂立合同內(nèi)容不合法,表現(xiàn)為: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合同,無效;
(2)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
(3)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
(4)以合法形掩蓋非法目的合同,無效;
(5)無處分權(quán)的人處分他人財產(chǎn)的合同,無效。但有兩例外:事后經(jīng)權(quán)利人追認的,有效;事后取得處分權(quán)的,有效。
3、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 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