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成立與合同訂立的聯(lián)系
合同的訂立與合同的成立是既有聯(lián)系又有區(qū)別的:合同訂立是合同成立的基礎和前提,沒有合同的訂立,也就不會有具體合同的成立;合同訂立是當事人為訂約而進行相互協(xié)商的全過程,而合同的成立僅是締約當事人達成合意的狀態(tài);合同的訂立可有合同成立與不成立兩種后果,而合同成立僅是合同訂立的積極后果?!逗贤ā返?4條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生效的,依照其規(guī)定?!笨梢?,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的生效雖為不同的概念,但兩者是密切聯(lián)系的。
合同的成立是當事人之間產生權利義務的基礎,具有重要的作用:
(1)合同的成立旨在解決合同是否存在的問題。合同成立是合同訂立過程的成功結果。如果合同不成立,合同訂立失敗,不發(fā)生具體合同,也就無所謂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等問題。
(2)合同的成立是認定合同效力的前提條件。只有成立的合同才會發(fā)生合同是否有效的問題。如果合同沒有成立,當然也就談不上合同的效力。
(3)合同的成立是區(qū)分合同責任和締約過失責任的根本標志。合同訂立過程中,因一方當事人的過失致使合同不成立即訂約失敗,造成他方損失的,過失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因合同關系尚不存在,這種賠償責任只能屬于締約過失責任。只有在合同成立后,因當事人之間存在合同關系,一方違反合同的,才會發(fā)生合同的違約責任。
二、倉單在什么情形下生效
倉單生效必須具備兩個要件:
(1)保管人須在倉單上簽字或者蓋章。
保管人在倉單上簽字或者蓋章表明保管人對收到存貨人交付倉儲物的事實進行確認。保管人未簽字或者蓋章的倉單說明保管人還沒有收到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故該倉單不發(fā)生法律效力。當保管人為法人時,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及雇員簽字;當保管人為其他經濟組織時,由其主要負責人簽字;當保管人為個體工商戶時,由其經營者簽字。蓋章指加蓋保管人單位公章。簽字或者蓋章由保管人選擇其一即可。
(2)倉單須包括一定的法定必要記載事項。
依《合同法》第386條的規(guī)定,倉單的法定必要記載事項共有八項:其中,存貨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包裝、件數和標記,儲存場所,填發(fā)人、填發(fā)地和填發(fā)日期四項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不記載則不發(fā)生相應的證券效力。其余四項屬于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如當事人不記載則按法律的規(guī)定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