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成立地點怎樣認定
合同成立的地點和時間常常是密切聯(lián)系在一起的。根據《合同法》第34條規(guī)定,“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可見,承諾生效地就是合同成立地,由于合同的成立地有可能成為確定法院管轄權及選擇法律的適用等問題的重要因素,因此明確合同成立的地點十分重要。
從原則上說,承諾生效的地點就是合同成立的地點,但也要根據合同為不要式或要式而有所區(qū)別。不要式合同應以承諾發(fā)生效力的地點為合同成立地點,而要式合同則應以完成法定或約定形式的地點為合同成立地點。根據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合同法》第35條)。而采用數(shù)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yè)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yè)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二、股權轉讓如何生效
股權轉讓協(xié)議是當事人以轉讓股權為目的而達成的關于出讓方交付股權并收取價金,受讓方支付價金得到股權的意思表示。股權轉讓是一種物權變動行為,股權轉讓后,股東基于股東地位而對公司所發(fā)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全部同時移轉于受讓人,受讓人因此成為公司的股東,取得股東權。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但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并不當然等同于股權轉讓生效。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是指對合同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問題,股權轉讓的生效是指股權何時發(fā)生轉移,即受讓方何時取得股東身份的問題,所以,必須關注股權轉讓協(xié)議簽訂后的適當履行問題。
在股權轉讓合同的履行方面,轉讓方的主要義務是向受讓方轉移股權,受讓方的主要義務是按照約定向轉讓方支付轉讓款。
如何才能保證股權有效轉移?對于有限責任公司來說,《公司法》第七十四條規(guī)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fā)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豆镜怯浌芾項l例》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可見,在有限責任公司,受讓人即使簽訂了股權轉讓合同,且合同已經生效,在公司為其履行股東名冊登記變更程序之前,尚不能認定其已取得了股東資格,只有在公司股東名冊變更并進行工商變更登記之后,新老股東的交替方才在法律上真正完成,并具有了社會公示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情況有所不同。其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受讓人即取得公司股權,合同當事人為記名股東的,應通知公司辦理股東名冊登記變更。
需要說明的是,上述登記變更手續(xù)具有宣示性或對抗性,是受讓人保護自身權利,對抗公司或第三人最有效的手段,實踐中一定要予以高度重視,千萬不能因為一時的手續(xù)繁瑣而不為從而留下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