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是指合同符合法定的生效條件,依法對當事人產(chǎn)生法律約束力。與合同成立不同,合同生效與否為法律價值判斷問題,其意義在于識別某一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規(guī)定,從而產(chǎn)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力,并得到國家強制力的保護。因此,要使合同取得法律所認可的效力,使法律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做出肯定性評價,當事人所訂立的合同就必須符合國家意志,并符合一定的條件。
這些條件就是合同的生效要件,主要包括:主體適格,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以及標的確定與可能。如果合同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生效要件,即使其已經(jīng)成立,仍然不能使當事人依其意思表示產(chǎn)生預期的法律效果。因此,合同成立制度主要體現(xiàn)了當事人的意志,體現(xiàn)了合同自由原則,而合同生效制度則體現(xiàn)了國家對合同關系的肯定或否定的評價,反映了國家對合同關系的干預。
我國《合同法》第44條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生效的,依照其規(guī)定?!备鶕?jù)上述規(guī)定,在一般情況下,合同成立的時間即為合同生效的時間,二者在時間上并不存在差異,因此,實踐中區(qū)分合同成立與生效的意義并不大。當其被認定為不成立時,當事人固無從依合同主張任何權利;當其雖成立而不生效時,當事人同樣無從依合同主張任何權利。
然而,盡管合同成立與生效的區(qū)別微乎其微,我們還是不能將兩者混淆。合同生效以合同成立為前提和基礎,但合同成立并不必然導致合同生效。只有符合法律的要求,已成立的合同才會生效,倘若合同不具備生效要件,即便有當事人的合意也無法產(chǎn)生他們預期的法律效果,合同會被法律所否定,當事人可能承擔民事責任,甚至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
二、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有哪些
抵押合同的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抵押合同對當事人產(chǎn)生法律約束力。同一般合同的生效一樣,抵押合同的生效也須具備主體適格、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以及標的確定與可能四項要件。
(一)主體適格。
主體適格即當事人適格,是指抵押合同的當事人必須符合法律要求,在主體資格上不存在瑕疵。《民法通則》第55條第1項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的行為人應當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逗贤ā返?條也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抵押合同作為法律行為的一種,必須符合一般法律行為對當事人在行為能力方面的要求,即訂立抵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應具備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是否具有合法的主體資格,是由法律直接規(guī)定的。此外,由于抵押權的設定行為屬處分行為,因此,當事人除具有行為能力之外,抵押人還應具有對抵押財產(chǎn)的處分能力,對抵押物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
(二)意思表示真實。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的本質要素,是指向外部表明意欲發(fā)生一定私法上法律效果之意思的行為。意思表示由兩個要素所構成:一是內心意思;二是此項內心意思的外部表示。當事人的內心意思經(jīng)過外部表示而客觀化,從而為他人所知悉,便構成意思表示。我國《民法通則》第55條第2項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應當真實。
而所謂意思表示真實,就是指當事人的內心意思與經(jīng)過表示而外觀化的意思相互吻合,沒有瑕疵而言。抵押合同是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通過意思表示設定抵押權以擔保債權實現(xiàn)的合同,抵押合同中的意思表示就是抵押當事人通過合同表達的意欲發(fā)生抵押權設定效果的意思。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簽訂抵押合同,應當表現(xiàn)自己內心的真實意愿,并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不允許一方將自己的意志強加于對方,使其違背自己的真實意志而簽訂抵押合同。
(三)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合同法》第7條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jīng)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合同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和禁止性規(guī)定,也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依照法律規(guī)定,抵押財產(chǎn)應當是流通物和可轉讓財產(chǎn),禁止流通物和不可轉讓的財產(chǎn),不得用于抵押,如毒品、槍支彈藥,以及依法被查封、扣押、監(jiān)管的財產(chǎn),等等(《擔保法》第37條、《物權法》第184條)。
此外,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而訂立的抵押合同(《民法通則》第58條第1款第4項以及《合同法》第52條第2項);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抵押合同(《民法通則》第58條第1款第7項以及《合同法》第52條第3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背善良風俗的抵押合同;以及其他違反法律強制性或者禁止性規(guī)定的抵押合同等等,都屬于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抵押合同,皆為法律所禁止。
(四)標的確定與可能。
合同標的決定著合同權利義務的質和量,因此,合同標的應具有確定性、可能性。標的確定是指合同成立時,其內容須確定,否則合同的內容無從實現(xiàn),合同也就無法發(fā)生效力。標的可能則是指合同中的給付可能實現(xiàn)。盡管我國《民法通則》與《合同法》均未明確要求合同的標的必須確定與可能,但此為合同標的的題中應有之義。就抵押合同來說,其標的確定即為抵押權的確定。抵押權的確定性體現(xiàn)在抵押物必須特定以及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必須特定兩方面?!稉7ā返?9條以及《物權法》第185條第2款對此均有明確的規(guī)定。
其中“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shù)額”是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必須確定的要求,而“抵押財產(chǎn)的名稱、數(shù)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歸屬或者使用權歸屬”則是對抵押物必須特定的要求。如果抵押合同的標的不確定,則抵押合同無法發(fā)生法律效力。抵押合同的標的可能則是指抵押當事人通過抵押合同設定的抵押權有可能實現(xiàn)。如果抵押權沒有實現(xiàn)的可能,則屬抵押合同的標的不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