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的混同發(fā)生原因
債的混同是指債權債務同歸一人,使債的關系消滅的事實?;焱莻麥绲脑蛑?。債的混同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混同包括三種情形:所有權與他物權歸屬于同一人;債權與債務歸屬于同一人;主債務與保證債務歸屬于同一人。狹義的混同僅指債權與債務歸屬于同一人。通常所說的混同僅指狹義的混同而言。
債的混同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兩類:
(一)概括承受
概括承受,即債權債務概括轉移于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債權債務的概括承受為混同的主要原因。主要有:企業(yè)合并,合并前的兩個企業(yè)之間的債權債務因同歸于合并后的企業(yè)而消滅。債權人繼承債務人,比如父親向兒子借錢后死亡,兒子繼承父親的債權和債務。 債務人繼承債權人,比如兒子向父親借錢后,父親死亡,兒子繼承了父親的財產。 第三人繼承債權人和債務人,比如兒子甲向父親乙借錢后,因意外事件二人同時死亡,由甲的兒子丙繼承他們二人的財產。
(二)特定承受
特定承受,即債權人承受債務人對自己的債務,或者債務人受讓債權人對自己的債權,這時債權債務消滅。特定承受主要包括:債務人受讓債權人的債權,比如債權人甲與債務人乙簽訂合同后,甲將合同權利轉讓給乙。債權人承受債務人的債務,比如甲乙二人簽訂合同后,債務人乙的債務轉移給債權人甲。 合同關系的存在,必須有債權人和債務人,當事人雙方混同,合同失去存在基礎,自然應當終止。合同終止債權消滅,債權的從權利如利息債權、違約金債權、擔保債權同時消滅。但當債權是他人權利的標的時,為保護第三人的利益,債權不能因混同而消滅。比如甲與乙簽訂了房屋預售合同,甲交納了一定比例的預付款后,取得了對預售的房屋的權利。隨后甲將取得的預售房屋抵押給了丙。半年后,甲乙二公司合并,如果此時合同終止,甲不必取得對于預售房屋的所有權,就會損害抵押權人丙的利益,此種情況,甲乙二人的合同不能終止。
二、債的混同風險的救濟方法
需要指出的是,在一方根據(jù)客觀事實預見到另一方在履行期限到來時不履行合同的情況下,有二種救濟辦法:
其一,預見方有權要求對方對及時履行提供充分保證,但不能簡單地解除合同。因為這些預見畢竟是一種主觀推斷,為了準確證實對方是否會違約,必須要求對方就履約作出充分的保證。如果對方在30天內不能提供根據(jù)實際情況能按時履行的充分保證,即為毀約,則預見方完全可按預期毀約的辦法而獲得補償。
其二,可以暫時中止履行自己的合同債務。這一規(guī)定主要是為了保障債權人的利益,減少其損失,但暫時中止合同以后,如對方提供了充分的履約保證,就應當立即恢復合同的履行。但是,中國合同法并沒有關于這兩種救濟辦法的規(guī)定,在默示預期違約的情況下,應當增加對于這兩種救濟辦法的規(guī)定,以保障被認為構成默示預期違約一方當事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