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效力
(一)對次債務人的效力:
1、經(jīng)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
2、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用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xiàn)的債權中優(yōu)先支付。
3、次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處于被告的訴訟地位,可以向債權人主張自己對債務人的一切抗辯。
(二)對于債務人的效力:
1、債務人對其債權的處分權因代位權的行使而受到限制。
2、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訴訟經(jīng)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
(三)對債權人的效力:
1、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73條規(guī)定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債權人只能在本人債權額內(nèi)提起代位權訴訟,也不得超出債務人權利的范圍。
3、經(jīng)審理確認代位權成立并經(jīng)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后,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歸于消滅。
二、代位權的行使的條件
1、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已經(jīng)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2、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確定,且必須已屆清償期。
3、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