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可撤銷的情形
1、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所謂重大誤解,是指誤解者作出意思表示時,對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項存在著認識上的顯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誤解者的利益受到較大的損失,或者達不到誤解者訂立合同的目的。誤解直接影響到當事人所應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所謂顯失公平的合同,就是一方當事人在緊迫或者缺乏經(jīng)驗的情況下訂立的使當事人之間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嚴重不對等的合同。標的物的價值和價款過于懸殊、承擔責任、風險承擔顯然不合理的合同,都可稱為顯失公平的合同。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對方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二、可撤銷合同與無效合同的區(qū)別
可撤銷合同與無效合同均為欠缺合同生效的要件,可撤銷合同依法被撤銷后與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相同,即均適用《合同法》第58條之規(guī)定,但二者區(qū)別在于:
1、從內(nèi)容上看,可撤銷合同主要是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無效合同主要是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2、從效力上看,可撤銷合同在沒有被撤銷之前仍然是有效的;無效合同則為自始都不具有法律效力。
3、從當事人主張看,可撤銷合同只能是受損害方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請求撤銷合同,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才依法確認合同是否被撤銷;無效合同無須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均可依職權確認合同無效:
4、從期限上看,可撤銷合同中的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或者應書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nèi)行使撤銷權;無效合同則無期限限制,自始至終無效。
可撤銷合同,就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實,通過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撤銷權,使已經(jīng)生效的意思表示歸于無效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