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買賣合同出賣人的義務
(1)按約定的數量(間數、面積等)交付房屋。這是出賣人一項基本的義務。即出賣人應該按照房屋買賣合同的約定,交付符合合同規(guī)定的面積或間數的房屋,否則就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2)保證房屋所有權的轉移。保證將所出賣房屋的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亦是房屋出賣人的一項基本義務。以下幾種情況的房屋買賣一般不能保證房屋所有權的轉移:出賣人不是房屋所有人;出賣人將產權人去向不明或房屋所有權正處在爭議中的房屋出賣的;設有抵押權、典當權等他項權利的房屋,未征得他項權利人的同意情況下出賣的房屋;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或濫用代理權所進行的房屋買賣;出賣人在沒有征得共有人同尋情況下把共有房屋出賣的;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房屋共有人主張優(yōu)先購買權的情況下將房屋售與他人的;國家批準證用或拆除的房屋出售的,不能轉移房屋所有權;違反有關法規(guī)規(guī)定出售房屋的。
二、房屋買賣合同出賣人的權利
(1)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收取房屋價金。出賣人可以自己請求買受人交付,也可以訴諸法院請求追交,甚至可以因買受人未按規(guī)定交付貨主而解除、合同解除的同時,出賣人有權要求買受人支付違約金和賠償損失。
(2)出賣人有按規(guī)定的時間和方法向買受人交付房屋的權利。如果超過規(guī)定的時間買受人不接受房屋,在此期間房屋發(fā)生意外而毀損、滅失,出賣人不必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