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合同的解釋
關于合同的解釋,有人認為,合同解釋是對合同內容及含義的理解和探討;有人則主張:合同解釋,不是指合同當事人或其他任何人對合同條文或所用文句所作的解釋,而是指受理案件的法院或仲裁機構依其職權對合同條文所用文句的正確含義所作的解釋。由此可見,從不同角度對合同解釋所下的定義也不同。
(1)關于合同解釋的主體。合同解釋的主體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合同解釋主體為任何人。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公證人、鑒證人員、證人、鑒定人、法官、仲裁員、學者都可以從不同的角度對合同進行解釋。狹義合同解釋的主體,僅指對合同及其相關資料所作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解釋的受理合同糾紛的法院或仲裁機構。狹義合同解釋主體對合同進行的解釋具有強制執(zhí)行的法律拘束力,是制作調解書、判決書和仲裁裁決書的重要依據之一。
(2)關于合同解釋的客體。合同解釋的客體既包括發(fā)生爭議的合同中使用的語言文字,還包括沒有爭議的合同文字。根據(合同法)第125條規(guī)定,在解釋合同時,不僅要考慮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還要考慮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才能公正地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合同文本采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并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釋。
二、合同的免責條款如何解釋
免責條款的解釋基本上也適用合同解釋原則。但有下列特別解釋原則:
(一)免責條款不得違反合同主要目的;
(二)不得將“免責條款之合意”視為“自甘冒險”;
(三)非為企業(yè)合理化經營所必需的免責條款應從嚴規(guī)制;
(四)限制解釋原則在免責條款上的具體化:
1、免責條款未指明是免除違約責任還是侵權責任時,解釋為只免除違約責任。
2、在條款利用人可能負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的情況下,如果免責條款未指明所免除的責任是否包括過錯責任時,從不利于條款制作人解釋的原則出發(fā),只解釋為免除無過錯責任。
3、免責條款適用于“隱蔽性瑕疵責任”抑或“不符合特定目的所生責任”不明確時,根據不利于條款制作人解釋的原則,不能同時免除兩種責任,只能免除其中之一,即只免除“隱蔽性瑕疵責任”。
4、免責條款適用于“隱蔽性瑕疵責任”抑或“不符合描述的瑕疵責任”不明確時,從不利于條款制作人解釋的原則出發(fā),不能同時免除兩種責任,只免除“隱蔽性瑕疵責任”。
5、在購銷合同中,當事人雙方約定:若買受人在一定期間內對貨物的質量不提出異議,即視為貨物合格,出賣人不負責。在用語不明確時,解釋為只免除“已經交付的貨物”的瑕疵責任,不免除“尚未交貨”的瑕疵責任。
6、在當事人有權約定免除第三人對合同相對人所負責任的情況下,如果免責條款所欲免除的責任是否只包括第三人所負之責不明確時,根據不利于條款制作人解釋的原則,解釋為只免除第三人所負的責任,不免除條款利用人所負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