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買受人的支付義務是怎樣的
價款是買受人獲取標的物的所有權的對價。依合同的約定向出賣人支付價款,是買受人的主要義務。買受人須按合同約定的數(shù)額、時間、地點支付價款,并不得違反法律以及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合同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應依法律規(guī)定、參照交易慣例確定。
原告在履行完自己的義務后,有權要求被告在約定的期限兌付欠條,被告不償還債務的行為實際上是違法的,所以其在法院提出的請求在沒有證據(jù)的支撐下無效,也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所以,在經(jīng)濟生活中,作為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一定要恪守各自的義務。買受人必須就購買行為支付價款,而出賣人就必須及時交付出售物給當事人,并及時轉(zhuǎn)移出售物的所有權給買受人,同時還必須擔保物的瑕疵責任,也就是日常大家所講的質(zhì)量責任。同時還應注意保留交易的憑據(jù),以便在糾紛發(fā)生后能有效主張并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買受人違約如何承擔責任
買受人違約責任具有特殊的相對性。在拍賣活動中,存在著委托人、拍賣人、競買人和買受人等多方主體。買受人的違約責任只能在特定的拍賣人與買受人之間發(fā)生,買受人對委托人和其他競買人不直接承擔違約責任。委托人和其他競買人也不能以違約為由,向買受人提出承擔違約責任的請求或提起訴訟。
拍賣合同中,買受人違約責任的認定和歸責遵循嚴格責任原則,即買受人承擔違約責任只有一個條件,即買受人有違約行為?!杜馁u法》關于買受人違約責任的規(guī)定是比較清楚的?!杜馁u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拍賣標的的價款,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由拍賣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將拍賣標的再行拍賣。拍賣標的再行拍賣的,原買受人應當支付第一次拍賣中本人及委托人應當支付的傭金。再行拍賣的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的,原買受人應當補足差額”。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保證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保證金條款。保證金與違約金的竟合時如何處理,法律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但從違約金和保證金兩者都同時具備補償性和懲罰性的特征來看,兩者是可以相互替代的。在選擇適用保證金條款的情況下,如果保證金已經(jīng)足以彌補守約一方的損失,那么就不再適用違約金條款;如果不足以彌補守約一方的損失,則守約一方可以同時適用保證金條款和違約金條款;如果保證金在彌補損失后仍有剩余,則剩余部分歸守約一方,這體現(xiàn)了保證金懲罰性的一面。在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時的情況也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