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合同效力待定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根據法律規(guī)定。
2、無權代理的行為人代訂合同的效力待定。無權代理行為,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限范圍代理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的合同,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無權代理人代訂的合同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效力。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無權代理人代訂合同行為有效的規(guī)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正當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越權訂立合同的效力待定。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依法享有相應的權利訂立的合同是有效的;只有在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時,才屬無效。
4、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效力。當事人訂立合同處分財產時,應當享有財產處分權,否則合同無效。但是,法律規(guī)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的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二、效力待定合同與表見代理的區(qū)別
1、行為人實施了無權代理行為,即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
2、相對人依據一定事實,相信或認為行為人具有代理權,在此基礎上才與行為人簽訂合同。相對人所依據的事實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被代理人的行為,如被代理人知道行為人以本人的名義簽訂合同而不作否認表示二是相對人有正當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如行為人持單位業(yè)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等情況。
3、相對人主觀為善意且無過失。標準是相對人不知道行為人沒有相應代理權,如果相對人明知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為無權代理人仍然與其訂立合同,不構成表見代理,是無權人理,由此給被代理人造成的損失,由相對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