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理有哪些特點
代理的法律特征是:
1、代理是一種法律行為;
2、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的,即代替被代理人進行的法律行為;
3、代理是代理人在授權范圍內所為的獨立 意思表示;
4、代理人在代理授權范圍內進行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歸被代理人,代理人與第三人確立的權利義務關系(甚至于代理的不良后果和損失),均由被代理人 承受,從而在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間確立了法律關系。
二、代理的種類包括哪些
代理的種類有: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權根據(jù)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權行為而產生。因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是以意思表示的方法將代理權授予代理人的,故又稱 “意定代理” 或 “任意代理”。
2、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代理無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進行訴訟,直接行使訴訟代理權的人。無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進行訴訟活動只能由其監(jiān)護人為法定代理人代理其進行行政訴訟活動。
3、指定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權根據(jù)人民法院或其他機關的指定而產生。例如,根據(jù)我國《民法通則》第16、17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及村民委員會等有權為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指定監(jiān)護人,也就是指定法定代理人。由于指定代理人的機關及代理權限都是由法律直接規(guī)定的,因此,指定代理不過是法定代理的一種特殊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