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合同義務有哪些類型?
先合同義務的內容將先合同義務的內容加以具現(xiàn)化大致可分為以下四類:
(一)告知義務:即情報提供義務。包括:1、不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義務。2、合同訂立前重要事項告知義務。3、使用方法告知義務。4、瑕疵告知義務。5、特殊合同“如保險合同、公司認股合同、廣告推廣式買賣合同等,其中的一方當事人,必須負責詳細陳述各種與合同的有關的情況的正面義務”。
(二)協(xié)力義務:雙方通過共同努力促使合同締結成功的義務。雖然按照契約自由原則,是否訂立合同,完全是當事人個人的自由,不受其他人及立法的干涉。但是,絕對的契約自由,常常導致為個人利益而終止談判的情況,使另一方遭受損害,這嚴重損害了社會正義。若當事人一方在無力或無意締約的情況下惡意談判或惡意終止談判損害對方的利益,并且該行為有證據(jù)證明,這就違反了協(xié)力義務。
(三)保護義務:即在締約過程中當事人應當善盡必要的注意義務,相互促進,保護對力一人身及財產權利不受侵犯,同時,不得濫用經濟上的優(yōu)勢地位,脅迫對方,對對方施加不當影響或利用對方無經驗或急迫需要而取得不當利益。
(四)保密義務:即對締約談判過程中知悉的對方的個人身份、財產狀況、商業(yè)秘密、技術秘密等信息不得向外界泄露或擅自使用。因為先合同義務是以誠信原則為依據(jù)的,基于誠信原則的一般性,先合同義務亦并非僅只如上四類,還有待對誠信原則及實際環(huán)境加以深入研究而完善。
二、先合同義務在購房中如何運用
“先合同義務”是指在合同簽訂過程中,當事人一方因違背依據(jù)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義務,而致另一方信賴利益的損失,并應承擔賠償責任。按照法律規(guī)定及目前的實際操作,二手房買賣中的“先合同義務”主要有以下五項內容:
(一)瑕疵告知義務
即二手房的提供者,不管是上家還是中介公司應當將房屋的瑕疵狀況告知購房人,不得隱瞞。如該房屋是否設定抵押,房屋是否有質量問題等,都應當如實告訴下家。否則,因為該瑕疵而造成簽訂的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則要向下家賠償損失。
(二)合同訂立通知義務
對于影響房屋買賣合同訂立的重要事項,一方應當如實通知對方。如下家要告訴上家自己履行合同的能力、資金大致狀況等。在二手房買賣磋商過程中,有些人并不是房屋產權人,而是背著家里人把房屋拿來掛牌上市,結果造成簽約不能或合同無效,使下家因此失去了與其他人訂立合同的最佳時間機會。有的下家經濟條件一般,等磋商到簽訂合同時,才通知對方自己需要以房屋作抵押辦理貸款,使上家措手不及。
(三)協(xié)助與照顧的義務
在二手房買賣合同訂立過程中,上下家應當盡力避免給對方造成不必要的利益損失,并且在可能的情況下提供便利,給予對方必要的協(xié)助。任何一方不得濫用自己的優(yōu)勢,或者利用對方的劣勢,或者脅迫對方,或者乘人之危而取得不當利益。
(四)不得欺詐義務
二手房上市交易,其原因多種多樣。有的是為了改善居住條件或環(huán)境,有的是為了投資套現(xiàn),而有的則懷著欺詐的目的,為達到非法利益。比如有的上家因隔壁工地打樁,造成自家房屋墻體開裂下沉而獲得賠償后,轉手就隱瞞該處瑕疵掛牌上市;還有的中介公司甚至故意編造掛牌舊房即將動遷可安置新房等虛假事實,吸引下家?!跋群贤x務”嚴格規(guī)定了合同當事人不得利用接觸和磋商過程故意捏造事實,或者故意隱瞞事實真相,欺騙對方而訂立房屋買賣合同來謀取不當利益。
(五)忠實義務
在二手房買賣簽約過程中,中介公司為達成居間或委托協(xié)議,有時告訴對方當事人一些商業(yè)信息是必須的,但一般也提請對方不得泄露、使用。有些情況下,雖然一方當事人沒有明確告知對方當事人有關信息是商業(yè)秘密,基于此種信息的特殊性質,按照一般常識,二手房交易當事人也不可以泄露,更不應當用來搞手拉手交易,否則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