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法中霸王條款的規(guī)制
我國合同法第三十九、四十和四十一條對格式合同的制定與提供做了原則性規(guī)定,其目的是:防止格式合同中“霸王條款”的涉入,以加強對處于劣勢地位的相對人的利益的保護,使合同雙方當事人的關(guān)系處于基本平衡的狀態(tài),從而符合契約自由和公平合理的原則。但合同法的這一立法目的實現(xiàn)了嗎?沒有。我們可以看到,格式合同在顯示其巨大的生命力的同時也暴露了其讓人擔憂的缺陷——“霸王條款”橫行。原因在哪?——在我國現(xiàn)行合同法框架內(nèi),在可預期的范圍內(nèi),經(jīng)營者在格式合同中訂入“霸王條款”的收益總會大于成本。用經(jīng)濟學的觀點就是,經(jīng)營者采取這一行為的機會成本很低,甚至是沒有, 所以在“利益最大化”本性的驅(qū)使下,他沒有理由不把“霸王條款”寫入格式合同。因此,為了抑制或是防止它選擇這一行為,最好的辦法就是提高做出此行為選擇的機會成本。因為,根據(jù)經(jīng)濟學原理,如果做某件事情的機會成本提高了,那他選擇做這件事情的可能性就會降低。只要把機會成本提得足夠高,就可以抑制或防止經(jīng)營者在格式合同中訂入霸王條款。換句話說,就是要讓他們在寫入霸王條款之前 ,明確地知道他這樣做的后果只能是使他的預期收益將會等于或小于成本。具體而言,就是要在合同法中增加對“霸王條款”的禁止性規(guī)定,成倍加重對訂入“霸王條款”的行為的處罰,并使這種處罰足以抑制行為人的這種沖動,從而達到其在制定格式合同時能夠自覺地剔除損害行為相對人利益的條款。如果能做到這一點,“霸王條款”就不會如此猖獗,格式合同也就不必背負歷史的罵名了。
二、托運中遇到格式條款該怎么辦
貨物在運送過程中存在滅失風險,合同法原則上準許當事人自行作出利益安排
本案是因托運貨物丟失而引發(fā)的賠償糾紛。雙方所爭議的焦點在于格式條款的效力,對格式條款效力的判斷就成為處理本案的關(guān)鍵。
首先,運輸公司是否盡到提請注意和說明義務。涉案的托運單分為正反兩面,正面寄件人欄內(nèi)有電子公司經(jīng)辦人的簽名,該欄同時以打印體標注有“同意接受背頁所載之條款”的字樣,背面則記載有運輸條款。由于“同意接受背頁所載之條款”這段文字緊鄰寄件人的簽名,足以引起寄件人的注意,故應認為,運輸公司已經(jīng)盡到提示義務。電子公司的經(jīng)辦人在托運單上簽字,應視為其自愿接受合同條款。
其次,運輸公司是否通過該條款免除了自己的責任、排除了對方的主要權(quán)利。就貨物運送過程中存在的滅失風險問題,合同法原則上準許當事人自行作出利益安排,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guī)定:“貨物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因此,本案運輸公司在格式合同中規(guī)定,對于丟失的貨物按運費額的3倍予以賠償,該約定并不違反法律,不屬于以格式條款免除自身責任的情形。
在審理過程中原告還提出了賠償條款不公平的問題。我們認為,交易中的公平不僅應考慮一般的道德準則,更要平衡交易雙方的利益關(guān)系,即要貫徹風險與收益相一致的經(jīng)濟原則。運輸公司在格式合同中所確立的按運費一定倍數(shù)計算賠款數(shù)額的方法符合正常的交易觀念,其風險負擔原則基本合理,應不構(gòu)成對公平原則的顯著違反。
托運人應對托運單上的條款加倍注意,提高合同意識,以免發(fā)生不必要的損失
實踐中,托運人在托運單上簽字時往往對托運單的背面條款未能詳加注意,而想當然地認為貨物丟失后運輸公司會按照貨物價值來賠償,或者雖然意識到了格式條款的存在,而心存僥幸,缺少風險防范意識,這是非常不利于對自己權(quán)益的保障的。
托運人應該提高合同意識,認識到托運單本身就是一個合同,在上面簽字也就意味著你接受了合同條款、與運輸公司簽訂了一份合同,你的權(quán)利就要根據(jù)托運單上的條款來確定。因此,托運人應詳細閱讀托運單背面所載條款,并應知曉這些條款所包含的真實意思和可能產(chǎn)生的實際后果,在清楚這些條款內(nèi)容之后再根據(jù)托運貨物的實際情況作出是否托運以及以何種方式托運的決定,以免發(fā)生不必要的損失。
運輸公司應對可能產(chǎn)生誤解及對對方利益有重要影響的條款,加以特別說明和提請注意
而作為承運人的運輸公司,應切實履行好格式條款的提請注意和說明義務,以合理方式提醒客戶對包括賠償條款在內(nèi)的運輸條款加以關(guān)注,特別是對于可能產(chǎn)生誤解的條款、對對方利益有重要影響的條款,例如賠償條款、不接受特定貨物條款等,應加以特別說明和提請注意。具體方式有加黑加粗欲提請注意的字句、避免在條款中使用過于含糊的詞語、在托運單正面用清楚醒目的字體提醒客戶注意背面條款、對賠償方式進行明確說明等。只有本著誠實、信用、公平的態(tài)度,才能避免糾紛、保障自身利益,從而進一步提高商業(yè)信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