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法怎樣定性商品房預售合同
根據《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規(guī)定,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以下簡稱開發(fā)企業(yè))將正在建設中的房屋預先出售給承購人,由承購人支付定金或房價款的行為。 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與承購人就上述行為所簽訂的合同就是商品房預售合同。
二、如何確定商品房預售合同是否有效
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有效條件包括:主體合格、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和形式合法。在這些有效條件中,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和內容合法并沒有特殊之處,可以按照合同法的一般原理加以認定。但在主體合格和形式合法兩個要件上,商品房預售合同有其特殊性。
(一)商品房預售合同的主體必須合格商品房預售合同的主體雙方為預售方和預購方。我國現(xiàn)有的法律、法規(guī),對商品房預售合同的當事人雙方都有條件的限制和要求。預售方應當具備的條件:
(1)預售方必須是經過批準設立,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是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房地產開發(fā)和經營的企業(yè)。但是,如果不具備房地產開發(fā)經營資格的企業(yè),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施行之前,與他人訂立了商品房預售合同,而在一審訴訟期間依法取得了房地產開發(fā)經營資格,則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2)預售方必須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但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施行之前,預售方沒有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但投入了一定的開發(fā)建設資金,進行了施工建設,并與他人訂立了商品房預售合同,而在一審訴訟期間補辦了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則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3)預售方必須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投入的開發(fā)資金必須符合法律的要求。預售方必須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fā)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4)預售方必須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但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施行之前,預售方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而在一審訴訟期間補辦了商品房預售證明的,則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二)商品房預售合同的形式必須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根據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商品房預售合同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在實踐中,商品房預售合同一般采取標準合同的形式,具體條款由預售方事先擬定,主要內容包括:雙方當事人的情況;預售商品房的基本情況(如商品房的坐落、土地使用權證號、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號、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號、房屋建筑面積、房屋結構等等);預售商品房的價格及支付辦法、期限;交付房屋的日期;違約責任及免責條件;糾紛的解決方式等。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商品房預售合同后,預售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亦規(guī)定:“商品房預售,開發(fā)經營企業(yè)應當與承購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預售人應當在簽約之日起30日內持商品房預售合同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