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效力待定合同
所謂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jīng)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關生效要件的規(guī)定,因此其效力能否發(fā)生,尚未確定,一般須經(jīng)有權人表示承認才能生效。
二、效力待定合同與無效合同的區(qū)別
1、效力待定的合同與無效合同的區(qū)別主要表現(xiàn)在:效力待定的合同雖欠缺法律關于合同的生效要件,但經(jīng)過權利人的追認可以生效,在追認之前,合同的效力處于待定狀態(tài)。效力待定不僅保護權利人的利益,而且兼顧了相對人的利益。而無效合同因其具有違法性,所以是自始無效的,不能經(jīng)過任何人的追認而生效、無效合同不因當事人的追認而發(fā)生法律效力是它與效力待定合同的基本區(qū)別。
2、聯(lián)系實際的例子:
(1).合同當事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比如5歲和6歲的兩個小孩訂立的合同;
(2).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包括:
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而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比如某人為了騙取貸款而與銀行簽定貸款合同,提供假的文件資料;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比如一個生意人和一個銀行的主管為了騙取國家的貸款而簽定的貸款合同;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合同; 一個人為了洗錢,與另一個人簽定了買賣合同或借貸合同;
(3)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比如施工隊與商場簽訂合同,施工結果破壞市容;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合同; 比如兩個人簽訂的開辦賭場的合同.
3、無效合同是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而不發(fā)生當事人預期的目的。合同被認定無效之后,只發(fā)生締約過失責任,不產(chǎn)生違約責任,而且通常認為合同無效的認定是沒有時效限制的(一個不法行為并不應時間的流失而變得有效)。
4、效力未定是合同生效的要件暫時不具備,即暫時不生效,一旦條件具備,合同就會發(fā)生預期效力——成為生效合同。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的效力待定合同有三種: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無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訂立的合同、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chǎn)訂立的合同?!逗贤ā返?1條規(guī)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chǎn),經(jīng)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边@一條規(guī)定的是在僅僅存在權利瑕疵的情況下,無權處分合同生效的條件,但并不是所有的無權處分之合同都為效力待定合同。有些合同因為無處分權或無完整的處分權而為的行為從一開始就當然無效,如《擔保法》第49條規(guī)定:“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jīng)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痹偃?,犯罪嫌疑人將盜得的他人財物賣與銷贓者的行為,也是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chǎn)的行為,就是當然的無效。
5、實踐中,還有一種合同:可撤銷或可變更合同(《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實際是合同已經(jīng)生效,只是應某些原因可以被撤銷或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