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廣告合同是承攬合同嗎
實踐中,見到的廣告合同形式多樣,而且名稱不一。其中,常見的廣告合同包括廣告制作合同、廣告發(fā)布合同和廣告牌(位)租用合同等。
法院在立案時,往往會把廣告合同歸入承攬合同糾紛案由。我們知道,廣告合同是無名合同。廣告合同內容包括廣告的制作、加工、委托發(fā)布、租賃場地等。對于制作和加工合同,或是具備制作發(fā)布內容的合同,一般認為屬于《合同法》分則中的承攬合同。對于委托發(fā)布廣告,則屬于《合同法》分則中的委托合同。對于僅租賃廣告牌、租賃廣告場地的合同,屬于《合同法》中的租賃合同。對于兼具上述內容的合同,陳志群律師認為,合同定性可考慮以合同核心內容為準。
據此,不是所有的廣告合同都是承攬合同,只有廣告制作合同是屬于承攬合同。
二、簽訂承攬合同要注意什么
1、合同形式的選擇:承攬合同是諾成、不要式合同,當事人可任意選擇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和其他形式。
因為書面式合同形式有較強的證據力,在發(fā)生糾紛時,便于取證;而口頭合同的證據力較差,在發(fā)生糾紛時不易證明合同的存在及相關內容,雙方一旦發(fā)生糾紛,難以得到確切的證據,常常因無據可查而不易分清責任。因此,當事人應盡量采取書面形式。書面形式雖然比較復雜,但通過書面文字可以使雙方權利、義務更加明確、詳盡、具體、肯定地表示出來,這不僅僅大大加強了簽約雙方的責任心,敦促各方恪守合同同,而且一旦發(fā)生糾紛,書面承攬合同也以成為可信的書證,成為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正確裁決案件的重要根據,因此,當事人應盡量采取書面形式簽訂合同,雖說書面形式有可能會減少締約的機會,但與可能引發(fā)違約而造成了損失,甚至不得不提起訴訟的后果相比,仍然是微不足道的。當然,對那些能夠即時清結的承攬合同,比如少量的復印、修理、快速擴充等,自無訂立書面合同的必要。
2、報酬條款的訂立報酬條款是承攬合同非常重要的條款,報酬支付的方式、時間對合同各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影響甚巨。 對定作人而言,付款時間越晚越符合其利益,他可以借此約束箝制承攬人,進而保證工作成果的質量,甚至要求獲得后續(xù)服務。
相對而言,承攬人卻希望盡早獲取報酬,最好的支付方式是在合同訂立后即付款,至少也要分階段或分期付款,這樣不至于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陷于非常被動的境況。因此,在簽訂承攬合同時,無論定作人還是承攬人,都十分關注報酬條款的簽訂,當然,報酬條款的最終確定不僅僅取決于各方的談判能力,更取決于雙方的實力對比及市場因素,在當今的市場經濟中,相對而言,定作人的優(yōu)勢是較為明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