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購房過程中的定金、訂金和預付款的區(qū)別
定金、訂金、預付款、意向金、誠意金等等都是在是都是在主合同履行前一方給付另一方一定數(shù)量的款項。因此,很容易混淆,在實踐中,許多人把定金當作“訂金”或寫成“預付款××元”,以至于發(fā)生糾紛時分不清是定金還是訂金、預付款。其實這幾者是有很大區(qū)別的。
第一、定金
1、定金以書面形式約定;
2、購房定金的數(shù)額不得超過房屋總價20%,超過部分無效,換句話說,即使約定定金為房價的30%,如果發(fā)生違約,那么定金數(shù)額也只能按照20%計算。
3、購房定金可以抵沖奉;
4、定金的罰責從定金交付之日生效,準買房人不在約定的期間內交付定金的,準售房人可以將房屋另賣而不承擔雙倍返還的違約責任。
5、定金罰責(定金最主要的法律特征)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115條“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p>
有的購房合同或者定金性質的條款里面約定“意向金、誠意金”等,即使名稱不同,但是只要規(guī)定定金罰責,那就屬于定金,如果沒有書面約定定金罰責的,那就不屬于定金,如果買賣不成的應當退還給買方。
第二、訂金
和定金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法律性質完全不同,訂金不具有定金罰責的特點。
根據(jù)滬房地資市[2001]112號的規(guī)定訂金數(shù)額應當在總房價的千分之五以內。
訂金按預訂協(xié)議約定的辦法處理。但屬下列情況,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應當全額返還購房者支付的訂金:
1、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未簽訂書面協(xié)議收取訂金的;
2、 簽訂的書面協(xié)議對訂金的處理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
3、 雙方對預售合同或出售合同條款存在分歧、不能協(xié)商一致的;
4、廣告、樓書、樣品房與實實際狀況不相符的。
第三、預約款
1、預約款并不一定就是定金
擔保法解釋第118條規(guī)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彼陨唐贩空J購書中約定的預付款如果沒有約定定金字樣,必須要具備定金的性質,否則預付款不屬于定金。
2、符合哪些法定條件的預付款屬于定金
(1)有“定金”字樣;
(2) 雖無“定金”字樣,但是約定預付款在準買受人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當然準售房人的雙倍返回責任不一定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但商品房認購書是雙務合同,可以推定其雙倍返還義務。
二、預付款的特點
1、預付款的數(shù)額沒有任何限制;
2、支付預付款方不履行合同的,并不喪失預付款,收受預付款的一方違約的,也不需要雙倍返還預付款。各方的違約責任通過合同約定的其他條款來定,如果沒有約定違約責任的,一般不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