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管人應如何提存?zhèn)}儲物
《合同法》第393條規(guī)定:“儲存期間屆滿,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不提取倉儲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同期限內(nèi)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zhèn)}儲物?!?/p>
所謂提存,是指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數(shù)人就同一債權主張權利,債權人一時無法確定,致使債務人難于履行債務,經(jīng)公證機關證明或法院的裁決,債務人可將履行的標的物提交有關部門保存。
二、提存的程序是什么
提存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1、債務人應向清償?shù)靥岽鏅C關提交提存申請。該申請應載明:提存的原因,標的物及其種類、數(shù)量,標的物受領人的姓名、地址或者不知誰為受領人的理由等基本內(nèi)容。此外,債務人應提交有關債務證據(jù),以證明提存申請載明的提存物確系其所負債務的標的物,并還應提交有關債權人遲延或者無法向債權人清償?shù)南嚓P證據(jù)。對于債務人提交的提存申請及有關證據(jù),提存機關應進行審查,以決定是否應予提存。
2、債務人提交提存物。對債務人的提存請求經(jīng)審查符合提存條件的,債務人應向提存機關或指定的保管人提交提存標的物,提存機關應予接受并進行妥善保管。
3、提存機關授予債務人提存證書。提存機關在收取提存申請及提存物后,應向債務人授予提存證書。提存證書與清償受領證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通知債權人受領提存物。
在提存時,債務人應附具提存通知書。在提存后,應將提存通知書送達債權人。至于通知的義務應由誰承擔,在立法上有不同的規(guī)定。各國及各地區(qū)立法通常規(guī)定由債務人通知債權人。如我國臺灣地區(qū)“民法”第327條第2款規(guī)定:“提存人于提存后,應即通知債權人,如怠于通知,致生損害時,負賠償之責任。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我國以往的做法是,提存發(fā)生后,提存機關負有將提存通知送達債權人的義務,如《提存公證規(guī)則》第18條規(guī)定,以清償為目的的提存,公證處有通知提存受領人的義務。我國《合同法》采取了國際通行的作法,將提存的通知義務規(guī)定由債務人承擔,該法第102條規(guī)定:“標的物提存后,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jiān)護人?!边@樣規(guī)定的合理之處在于:一是履行合同義務原本是債務人的義務,由債務人為提存通知是債務人向債權人表明自己已經(jīng)履行合同義務的具體表現(xiàn);二是由于提存不是向債權人直接為清償,債權人往往并不知情,法律規(guī)定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可以使其及時到提存機關領取提存標的物,減少不必要的費用和損失;三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在交易過程中的相互接觸和聯(lián)系,使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情況較之提存機關更為了解,由債務人履行通知義務更為合適。當然,《合同法》所規(guī)定的債務人的通知義務只限于債權人下落不明以外的情況,在債權人下落不明的情況下應如何通知以及由誰通知,《合同法》沒有明確規(guī)定。在債權人下落不明的情況下,應由提存機關履行通知義務,提存機關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之規(guī)定,采取適當?shù)姆绞綄⑻岽嫱ㄖ瓦_債權人。《提存公證規(guī)則》第18條第2款規(guī)定:“提存受領人不清或者下落不明、地址不詳無法送達通知的,公證處應自提存之日起60日內(nèi),以公告方式通知?!痹撘?guī)定值得借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