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權的適用條件
合同法解釋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guī)定,規(guī)定了代位權行使的實質要件:
1、合法性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這是行使代位權的首要條件。
2、因果性
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這是構成代位權的實質條件。
3、期限性
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這是行使代位權的時間界限,具體是指債務人對其債務人(即債務人的債務人,合同法解釋中采用次債務人的稱謂)享有的債權已經到期,債務人才可以向次債務人行使請求權。
4、貨幣性
合同法解釋將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的內容作了縮小解釋,即不是所有的任何性質的債權,而是限于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
二、債權人代位權如何行使
債權人代位權必須通過訴訟程序行使。
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方式有訴訟方式和徑行方式兩種。我國《合同法》中規(guī)定只能通過訴訟方式,這是符合我國國情的限制性規(guī)定。因為只有通過法院裁判方式才能有效防止債權人濫用代位權,隨意處分債務人的財產,不當侵犯債務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也能避免債權人與其他未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債務人以及第三人之間因代位權的行使產生糾紛。
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4條規(guī)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73條的規(guī)定提出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15條規(guī)定,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債務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對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符合本解釋第13條的規(guī)定和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guī)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釋第13條規(guī)定的,告知債權人向次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訴。受理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在債權人起訴債務人的訴訟裁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以前,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36條第5項的規(guī)定中止代位權訴訟。第16條規(guī)定,債權人以次債務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債權人為初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