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本違約的規(guī)定
根本違約,又稱為重大違約,是指一方的違約行為嚴重影響了另一方訂立合同時所期待的經(jīng)濟利益。按違約后果的嚴重程度將違約分為根本違約與非根本違約,是國際上常見的一種方法,《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等對此均有涉及。
界定根本違約與非根本違約是司法實踐中面臨的具體問題,一般情況下可以從以下幾個層次考慮:
1、從違約后果及情節(jié)整體考慮,是否使對方當事人根據(jù)合同期待的利益喪失了合同的目的,致使合同履行成為不可能或不必要。
2、對不完全履行的情況,要根據(jù)不完全履行中存在瑕疵的部分在合同義務中的地位,結合不完全履行中有瑕疵的部分在事實上能否補救,或即使在事實上可以補救,但相對對方當事人而言是否已經(jīng)喪失商業(yè)機會等因素考慮。
二、根本違約的法律后果
一旦形成了根本違約那其法律后果又將是怎樣的呢?
我國《合同法》第97條規(guī)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jīng)履行的,根據(jù)履行的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本唧w做法有:
(1)返還原物;
(2)受領標的物為金錢的,應同時返還自受領之日起的利息;
(3)受領標的物有孳息的,也應一并返還;
(4)應返還的原物因毀損丟失或其它事由不能返還的,應按物的價值予以返還。例外的是連續(xù)性合同的解除原則無溯及力,常見的連續(xù)性合同主要有:租賃合同、委托合同、雇用合同以及其它以使用或提供勞務為內容的合同,由于這些合同在內容上的特殊而無法恢復原狀,故這些合同的解除,就無溯及既往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