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紀合同與委托合同的區(qū)別
行紀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稱為“行紀人、委托人”。行紀人是指接受委托以自己的名義進行一定行為的人;委托人是指委托別人為自己利益進行行紀行為的人。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mào)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p>
行紀合同與委托合同都是為委托人處理事務的合同,但兩者除有共同特征外,還具有明顯的區(qū)別。
1、行紀合同與委托合同都是為委托人提供服務、處理事務的合同;
2、行紀合同與委托合同的建立的是基于當事人雙方相互信任為基礎的;
3、《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三條規(guī)定“本章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委托合同的有關規(guī)定?!?/p>
二、委托人與行紀人的區(qū)別
1、適用范圍不同。行紀合同涉及的事務僅限于購、銷和寄售,而委托合同涉及的事務是民事活動中除必須由特定當事人處理以外的民事活動。
2、委托人的法律地位不同。行紀合同中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法律活動,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委托人不享有權利和不履行義務,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義從事活動,受托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對委托人可直接發(fā)生效力。
3、提供服務的活動方式不同。行紀合同的行紀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簽訂合同,必要時可介入交易活動,而委托合同的受委托人必須在委托人指示權限內從事工作,始終受委托人意志的控制。
4、有償性不同。行紀合同必然是有償合同,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