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免責條款的特點
免責條款常被合同一方當事人寫入合同或在格式合同中,作為明確或隱含的意思要約,以獲得另一方當事人的承諾,使其發(fā)生法律效力。就其本意講是指合同中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或格式合同提供者提供格式合同時,為免除或限制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責任而設立的條款。因此說免責條款以意思表示為要約,以限制或免除當事人未來責任為目的,屬于民事法律行為。免責條款具有以下特征:
1、免責條款具有約定性。無論是普通合同還是格式合同,都是雙方當事人依據(jù)意思自治的原則協(xié)商同意的,合同中約定的免責內(nèi)容和范圍,得到了雙方當事人的認可(包括被動或盲目認可),因此具有明顯的約定性。
2、免責條款具有規(guī)定性,即免責條款必須是以明示的方示作出,任何以默示方式作出的免責都是無效的。
3、免責條款具有約束性。合同訂立后,一旦出現(xiàn)免責條款規(guī)定的情形和條件時,即可排除或者限制當事人未來的民事責任(部分或全部責任),這樣既約束了享受免責條件一方當事人承擔的主要義務,又約束了另一方當事人要求對方履行主要義務的權力。
二、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產(chǎn)生效力的條件
1、保險人必須向投保人出具書面的保險條款。
2、保險人必須就條款中的免責條款(即除外責任)向投保人明確說明。
3、保險公司對于以上兩點的義務必須有書面證據(jù),證明其已履行明示告知義務。
投保人注意:
1、保險公司是否將與訂立的保險合同相配套的書面條款及時送達。
2、保險公司是否就免責條款內(nèi)容向你解釋清楚。
3、以上兩點是否在保險合同中書面確認。
如果少任何一項,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對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就沒有約束力,就是說,對于除外條款中的免除項目對該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不發(fā)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