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
可撤銷合同之撤銷權,亦稱作合同撤銷權,作為撤銷權中的一種,是一項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是保障債權實現(xiàn),救濟債權損失的重要法律手段。在可撤銷合同中,撤銷權一般是指行為人一方依其單方的意思表示使得先前成立之合同等法律行為溯及既往地失去效力的權利。合同撤銷權的基本理論是意思自治。對于可撤銷合同,學者通常稱其為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合同,抑或表意人在缺乏意思自由的情況下做出意思表示并達成的合同。
二、可撤銷合同撤銷權的特點
可撤銷合同之撤銷權主要具有如下特點:
(一)從性質上講,撤銷權屬于形成權。形成權是撤銷權的上位概念, 撤銷權是形成權的下位概念?!靶纬蓹嗾? 依權利者一方之意思表示, 得使權利發(fā)生、變更、消滅或生其他法律上效果之權利也?!薄俺蜂N權, 謂依自己之意思表示, 消滅法律行為的效力為內容之權利, 即為形成權之一種?!?/p>
(二)享有撤銷權的主體撤銷的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正是由于當事人一方意思與表示的不一致,或者說是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其才會被賦予合同的撤銷權。
(三)撤銷權是一種從權利。我們這里所說的撤銷權是可撤銷合同中的撤銷權,當然地,是以主合同的存在為之行使前提。也就是說,撤銷權是附隨于合同而產生的,是基于可撤銷合同所產生的從權利。在合同未被撤銷之前,撤銷權是存在的,當主合同根本未成立或者已被撤銷,也就不會存在撤銷權。
(四)撤銷權是一種專屬權利。撤銷權是專屬于合同中意思表示不真實、不自由、意思與表示不一致的一方當事人,或者可撤銷合同之利益受損人,而不應當是雙方當事人。此外,撤銷權不能轉讓,只能是屬于合同當事人自己,而不能由他人行使或者轉讓給他人,但因合同權利之整體轉讓除外。
(五)撤銷權受期限限制。因可撤銷合同往往只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實一方,如果該當事人自愿接受合同,自愿放棄行使撤銷權,抑或長期不主張,法律當認定該合同有效,否則在合同生效后很長時間再提出撤銷,就會不利于合同的效力確定以及社會經濟秩序的穩(wěn)定。故而合同當事人的撤銷權,必須在一定的法律期限里行使,經過法律規(guī)定的行使期間,當事人不行使,撤銷權即告消滅。
(六)撤銷權的內容包括請求變更的內容。因可撤銷合同亦稱之為可撤銷、可變更合同,在該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中,法律賦予意思表示不真實一方以請求變更的權利。我國合同法第54條規(guī)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梢姡兏鼨嗯c撤銷權關系十分密切。當然,變更權與撤銷權是兩種不同的權利,存在一定的差別,撤銷權使合同完全失去效力,而變更權則只是使合同部分的失去效力。那么撤銷權是否包括變更權呢?從我國合同法之立法取向以及鼓勵交易,穩(wěn)定社會經濟秩序的目的觀之,撤銷權的內容當然的包括請求變更的內容,因此合同法第54條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