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履行中標的物風險有哪些
標的物的風險承擔是指合同確定的標的物的毀損、滅失所造成的損失應當由出賣方還是買受方承擔的約定,一般的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所發(fā)生的毀損、滅失的損失由出賣人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二、標的物風險如何承擔
《合同法》還對標的物風險負擔的幾種特殊情況作了如下的規(guī)定:
1、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約定交付之日起承擔標的物的毀損、滅失風險;
2、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shù)脑谕緲说奈铮斒氯肆碛屑s定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由買受人承擔;
3、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規(guī)定標的物需要運輸?shù)?,出賣人將標的物交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4、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照合同法的規(guī)定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5、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