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擔保物權未設立有哪些原因
擔保物權的設立屬于物權變動的一種,理應遵循法律的規(guī)定,相應地,擔保物權未設立主要是由于欠缺相應的法律要件而致,歸納起來有以下情形:(一)以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和以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因未辦理登記,導致抵押權未設立;(二)因出質人未交付質押財產;(三)因登記部門的原因致使當事人無法辦理抵押物登記,但抵押人未向債權人交付權利憑證的;(四)抵押合同對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抵押財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根據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補正或者無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
二、保證人如何承擔責任
如果擔保物權未設立的原因可歸責于擔保人和債權人,應區(qū)分擔保物提供的主體來處理。當擔保物系由債務人提供時,保證人應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當擔保物系由第三人提供時,保證人應承擔全部保證責任。具體原因是:
(一)擔保人和債權人對擔保物權未設立存在過錯
擔保合同簽訂后,如果擔保合同不存在無效、被撤銷或解除等情形的,擔保人和債權人應當積極全面的履行擔保合同確定的義務,包括辦理登記、交付質物等,促成擔保物權有效設立,實現擔保物的特定化,擔保債權實現。從以上我們歸納的擔保物權未設立的情形看,均是由于擔保人和債權人不積極履行合同義務,致使擔保物權未設立,擔保人和債權人是有過錯的。有過錯就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這是民事活動中的一條基本的原則。
(二)因提供擔保物主體的不同導致保證人承擔的責任范圍不同
當擔保物系由債務人提供時,如果擔保物權設立,保證人只需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作為一個理性的債權人設立混合擔保的目的是最大限度的維護自身利益,會積極設立擔保物權。此時,保證人也可在擔保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對債權人、債務人和保證人均是無害的。而因其不履行義務導致?lián)N餀辔丛O立,但其利益不會受損,因為還可以向保證人主張,但此時卻侵犯了保證人的合法權益,違反了債務人承擔最終責任的原則,不符合《民法通則》的公平原則。因此要求保證人只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是對債權人怠于履行義務的懲罰,也符合公平原則。
當擔保物系由第三人提供時,物的擔保和保證彼此獨立的,雙方承擔的是足額連帶責任。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38條第2款,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物的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或者擔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滅失而沒有代位物的,保證人仍應當按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guī)定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應承擔全部保證責任。物的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與擔保物權未設立的后果是相同的,根據類似情況類似處理的原則,保證人應承擔全部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