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時候承擔違約責任
所謂“違約責任”,顧名思義,當事人負有履行合同的義務,而違反合同義務時應承擔的法律上的責任。合同義務包括:法律規(guī)定的合同當事人的合同義務;合同約定當事人的合同義務;以及依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所發(fā)生的附隨義務等等(請參見本指南26)。對上述合同義務的違反均是違約。
過錯歸責是現(xiàn)代社會的一般歸責原則,無論社會生活,還是司法實踐均存在這樣的一種遺留傾向。但這種歸責原則并非我國《合同法》的主流,現(xiàn)行的1999年《合同法》主要采嚴格責任原則,即除具備不可抗力等法定或約定的免責情形,當事人未依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的,即應承擔違約責任。不論你是不是有過錯。
我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p>
那么這三種違約責任之間是什么樣的關系呢?首先如果合同能夠實際履行的應當履行。履行不符合約定的,需采取一定的補救措施防止損失發(fā)生或損失擴大的,當事人可以要求違約方采取補救措施。而繼續(xù)履行后,或采取補救措施后,還有其它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賠償責任。
二、繼續(xù)履行有哪些限制和例外
繼續(xù)履行(也稱實際履行)作為一種違約責任實現(xiàn)的條件主要是可執(zhí)行性。對于以金錢為內容的合同義務完全可以無條件的適用繼續(xù)履行。但對于非金錢的合同義務,《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2、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關于賠償損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給對方造成的損失,損失損害賠償額應當相當于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履行合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可能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p>
對于賠償損失的范圍,一般以當事人的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為限,其中包括原有財產利益的損失也包括如同合同得到履行的合同的可得利益的損失。確定其范圍的是違約行為與損害結果的因果關系,即損害結果是由違約行為造成的。同時《合同法》又對合同一方當事人違約時所應承擔的違約責任進行了限制,即如果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對于部分損失是沒有預見的或者是難以預見的,那么違約方就對這部分損失不承擔違約責任。
可以這樣理解:如果是由于違約方的違約行為造成對方的損害,違約行為、損害結果、因果關系具備,那么就應當承擔如此賠償責任。但如果,造成的損害是在訂立合同當時部分或全部不能預見的,則不予賠償。這實際上是對我國合同法的嚴格責任的一種補救。在合同的違約責任的確認上適用嚴格過錯責任,而在違約的損害賠償上進行適當?shù)南拗疲阋娏⒎ㄕ咧嘈?,不愿因一次交易失敗,使一方挫折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