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間人不得從事哪些活動
1、對明顯無支付能力或者沒有訂約能力的委托人,不得接受委托,為其從事居間活動。
2、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業(yè)秘密。居間人在居間活動中,會得知委托人的商業(yè)秘密,如委托人的資信情況,供貨及銷售情況,客戶的分布情況等,居間人無論是在從事居間活動過程中,或者是在居間行為結束后,都不得向外泄露有關情況,更不允許將這些情況泄露給當事人的競爭對手,否則,就構成侵權行為,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3、隱名義務。如果委托人指示居間人不得將其姓名、名稱告知交易的第三人,居間人就負有相應的隱名義務。否則,居間人應向作出該指示的委托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居間人的此項義務,為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前的義務,委托人與訂立合同時,雙方姓名、名稱已經公開,居間人為委托人隱名的義務即告消失。
二、居間人須如實報告什么內容
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情況向委托人如實報告。這是居間人在居間合同中承擔的主要義務,居間人應依誠實信用原則履行這項義務。
在報告居間中,對于關于訂約的有關事項,如相對人的信用狀況,相對人將用于交易的標的物的存續(xù)狀況等,居間人應就其所知如實向委托人報告。這里需要指出的是,居間人對于相對人,并不負有報告委托人有關情況的義務。在媒介居間中,居間人應將有關訂約的事項向各方當事人如實報告,也就是說,不僅應將相對人的情況報告給委托人,而且也應將委托人的情況報告給相對人,不論是居間人是同時受相對人的委托,還是未受相對人的委托,居間人均負有向委托人和相對人雙方報告的義務。
基于此,媒介居間人的報酬原則上由交易雙方當事人即委托人和相對人平均分攤。因此,對明顯無支付能力或無訂約能力的當事人,居間人不得為其媒介。訂約的有關事項,包括相對人的資信狀況,生產能力、產品質量以及履約能力等與訂立合同有關事項。對居間人來說,不可能具體了解,只須就其所知道的情況如實報告委托人就可以了。但作為居間人應當盡可能掌握更多的情況,提供給委托人,以供其選擇。如果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