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融資租賃與借貸合同怎么劃分
1、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在租賃期間內始終保留對租賃物的所有權,而在借貸合同中,出借財產(chǎn)一旦交付給借用人,所有權就發(fā)生轉移,即所有權由出借人轉移給借用人。
2、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為特定物,且租賃期間界滿時,一般不要求承租人必須返還該特定物,而是享有三種選擇權(如前述)。而借貸合同的標的物是種類物,借用人到期就必須返還和借用物同類的物。
3、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標的物并不是由出租人直接交給承租人的,而是由供貨商交給承租人的。而在借貸合同中,出租人應直接向借用人交付標的物。
由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融資租賃合同雖然具有傳統(tǒng)租賃合同、分期付款買賣合同以及借貸合同的某些特征,但融資租賃合同與傳統(tǒng)租賃合同、分期付款買賣合同以及借貸合同在法律性質上的區(qū)別是顯而易見的。因而,融資租賃合同不可能簡單地劃歸其中任何一種類型的合同,它應該是一種新型的、獨立的合同形式。分析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性質、區(qū)分融資租賃合同與其它合同形式的法律意義在于適用不同的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享有不同的權利,承擔不同的義務,產(chǎn)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二、融資租賃合同能解約嗎
融資租賃合同中一般都有類似“除合同約定條款外,未經(jīng)對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變更或解除合同”的規(guī)定,即禁止中途解約條款。
融資租賃合同訂有禁止中途解約條款是由融資租賃合同的特性決定的:1、對出租人而言,租賃物是由承租人自己選定的,一般不具備通用性,即使還給租賃公司,不能期待通過出賣租賃物收回殘存租金的相當金額。而且,租賃財產(chǎn)的購入價金、利息、固定資產(chǎn)稅、保險費、手續(xù)費等,在租賃期間采用租金形式分期償還,如果允許承租人一方中途解約,將使出租人難以收回其投資。2、對承租人而言,承租人之所以要向出租人承租租賃物,交付較貸款本息高得多的租金,主要是因為承租人缺乏資金難以獲得貸款,其作為承租人,在合同簽訂以前可能已投入相當資金,做好生產(chǎn)準備,若允許出租人中途解約,承租人可能遭受巨大損失。從另一方面講,如果承租人已支付了相當?shù)淖饨?,這時若出租人中途解約,對承租人則是不公平的,因為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較貸款本息高得多,且租賃物是特定的,出租人中途解約后,承租人如要再購進同種租賃物是相當困難的。
需要指出的是,某些特殊的情況是可以中途解約的,如在電子計算機及其他辦公機器的融資租賃中,由于技術更新迅速,承租人希望改用新型機器的,可以同出租人合意中途解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