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可抗力如何認定
我國《民法通則》第153條及《合同法》第117條第二款規(guī)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某一情況是否屬不可抗力,應從以下幾個方面綜合加以認定:
1、不可預見性。法律要求構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須是有關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對這個事件是否會發(fā)生是不可能預見到的。在正常情況下,對于一般合同當事人來說,判斷其能否預見到某一事件的發(fā)生有兩個不同的標準:一是客觀標準,就是在某種具體情況下,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夠預見到的,合同當事人就應預見到;如果對該種事件的預見需要有一定專門知識,那么只要具有這種專業(yè)知識的一般正常水平的人所能預見到的,則該合同的當事人就應該預見到。另一個標準是主觀標準,就是在某種具體情況下,根據(jù)行為人的主觀條件如年齡、智力發(fā)育狀況、知識水平,教育和技術能力等來判斷合同的當事人是否應該預見到。這兩種標準,可以單獨運用,但在多種情況下應結合使用。
2、不可避免性。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對可能出現(xiàn)的意外情況盡管采取了及時合理的措施,但客觀上并不能阻止這一意外情況的發(fā)生,這就是不可避免性。如果一個事件的發(fā)生完全可以通過當事人及時合理的作為而避免,則該事件就不能認為是不可抗力。
3、不可克服性。不可克服性是指合同的當事人對于意外發(fā)生的某一個事件所造成的損失不能克服。如果某一事件造成的后果可以通過當事人的努力而得到克服,那么這個事件就不是不可抗力事件。
4、履行期間性。對某一個具體合同而言,構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須是在合同簽訂之后、終止以前,即合同的履行期間內(nèi)發(fā)生的。如果一項事件發(fā)生在合同訂立之前或履行之后,或在一方履行遲延而又經(jīng)對方當事人同意時,則不能構成這個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
構成一項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必須同時具備上述四個要件,缺一不可。
二、不可抗力因素的免責范圍是什么
我國《民法通則》第107條規(guī)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逗贤ā返?17條也規(guī)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jù)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由于上述規(guī)定不夠具體、明確,司法實踐中一些地方對“免除責任”的范圍作了擴大,從而損害了另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定不可抗力的免責范圍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把握:
1、不可抗力免除的責任僅限于違約責任。不可抗力作為違約責任的法定免責條件,是現(xiàn)代各國法律的通例。例如《法國民法典》第1148條規(guī)定:“如債務人系因不可抗力或事變而未履行給付或作為債務,或違反約定從事禁止的行為時,不發(fā)生賠償損害的責任”。因此,我們在界定“免除責任”的范圍時也應作相類似的理解,不能任意擴大。譬如買賣合同中賣方收取定金后遭遇不可抗力,致合同不能履行,賣方可免除雙倍返還定金的違約的責任,但不能擴大到賣方返還原定金的義務也可以一同免除。
2、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不當然是全部免除違約責任。應視不可抗力的影響程度分別處理:如果不可抗力已使合同債務人的履行成為不可能,則應解除雙方當事人的合同,并免除債務人的違約責任;如果不可抗力只造成合同債務人的履行部分不能,則應變更合同內(nèi)容,免除違約方的部分違約責任;如果不可抗力僅造成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暫時困難,則可要求債務人遲延履行,但免除遲延履行的違約責任。
3、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當事人怠于履行通知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的,仍應承擔違約責任。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當事人應將不可抗力的事實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并應提供有關機構關于不可抗力的有效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