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合同承受
合同承受,是指合同關系一方當事人經對方當事人同意后,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合同上的權利和義務全部或者部分地轉移給該第三人,由其在移轉范圍內承受自己在合同上的地位,享受合同權利并負擔合同義務。合同承受由《合同法》第88條規(guī)定。
合同承受一般是基于當事人與他人的合同而發(fā)生,有時也可以基于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而發(fā)生。例如,我國《合同法》第229條規(guī)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fā)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睋?jù)此可知,當買賣租賃物時,基于“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買受人除可取得物的所有權外,還取得在租賃物上原已存在的租賃合同關系的出租人的法律地位,此種合同權利和義務的概括移轉并非基于當事人的意志,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因而屬于法定移轉。
由于合同承受既轉讓合同權利,又轉讓合同義務,因而被移轉的合同只能是雙務合同,單務合同只能發(fā)生特定承受,即債權讓與或債務承擔,不能產生概括承受。
二、合同承受的生效條件有哪些
根據(jù)《合同法》第88條的規(guī)定,合同承受必須經對方當事人的同意才能生效。這是因為合同承受不僅包括合同權利的移轉,還包括合同義務的移轉。所以合同一方通過合同承受對合同權利和義務進行概括移轉時,必須取得對方的同意。在取得對方當事人同意后,合同承受生效,從而使承受人完全取代出讓人的法律地位,成為合同關系的當事人,出讓人脫離合同關系。其后,如果承受人不履行合同義務,也不能再訴原當事人承擔責任。另外,由于合同承受是一種無因行為,因而承受人得對抗出讓人的事由,不得用以對抗對方當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9條規(guī)定:“合同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將其在合同中的權利義務一并轉讓給受讓人,對方與受讓人因履行合同發(fā)生糾紛訴至人民法院,對方就該合同權利義務提出抗辯的,可以將出讓方列為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