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管合同履行的注意事項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在保管合同中,寄存物品的一方稱為寄存人,負責保管物品的一方稱為保管人。 在簽訂保管合同的過程中,應注意以下事項:
第一、保管合同的成立保管合同為實踐合同,即保管合同僅有承諾生效,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該合同仍不能成立,還須寄存人將保管物送保管人,保管合同方才成立。
第二、保管憑證應記載的事項保管憑證是保管合同的一個重要證據(jù),需注意以下事項:
1、若保管憑證僅為接受保管物憑證,則所記載事項較為簡單,只需記明保管人及所收保管物的名稱、數(shù)量等基本情況。
2、若保管憑證即為保管合同,則簽訂保管合同應使用全國統(tǒng)一的保管合同文本,保管合同應盡量做到條款齊備、文字涵義清楚、責任明確。
第三、保管人的限制保管合同是以保管物品為目的的合同。委托人將自己的物品交給保管人保管,只是把該物品的使用權交給保管人保管,該物的物權仍歸委托人,保管人只能按合同約定妥善管理的義務,并承擔保管期間的毀損、滅失責任。保管人不得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保管人違反該規(guī)定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對保管物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四、保管費用訂立保管合同時應當明確保管費用,否則保管會是無償?shù)牧x務行為。 無償?shù)谋9苄袨槌9苋四茏C明自己沒有重大過錯行為不承擔賠償責任外,其他情形也要承擔保管物的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在訂立保管合同時,應明確保管物應支付的費用。
第五、保管合同的終止
1、保管合同終止的原因
①因履行而終止。
②因抵銷而終止。
③因提存而終止。
④因雙方協(xié)議而終止。
第六、保管合同的訴訟時效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規(guī)定,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
第七、保管合同的違約責任及違約責任的免除
(一)違約責任
1、《合同法》規(guī)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質(zhì)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損失的,保管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保管人因此受損失的,除保管人知道并未采取補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合同法》規(guī)定,保管人違反規(guī)定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對保管物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保管期間屆滿或者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的,保管人應當將原物及其孳息歸還寄存人。如果因違約行為使對方失去實際上可獲得的利益,包括利息的損失、自然孳息損失、利潤損失等,應當賠償受害方所遭受的損失。
(二)保管合同的違約責任的免除一是因不可抗力而免責。不可抗力是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保管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不是當事人主觀上的過錯所引起的,因此,在不可抗力發(fā)生后,有關當事人即可依法免除違約責任。二是受害人對于損失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違約方的責任。
第八、爭議解決方式
①如約定訴訟管轄法院,只能約定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合同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且只能約定其中一個法院管轄。如果約定不明確、選擇兩個以上法院管轄、或約定上述5個法院以外的法院,或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的,這樣解決爭議的條款是無效的。
②如約定仲裁,應當明確約定具體的仲裁機構和仲裁事項。仲裁機構約定明確的標準為:仲裁機構所在地明確,同一地點有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應當寫明約定的仲裁機構的詳細名稱。
③發(fā)生爭議后當事人雙方可以平等協(xié)商達成共識,也可以由人民調(diào)解委員會調(diào)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以及依約定申請仲裁。人民法院的裁判、調(diào)解以及仲裁機構的裁決、調(diào)解都是具有強制力;當事人雙方協(xié)商達成的共識和人民調(diào)解委員會的調(diào)解沒有強制力但是其效力等同于簽訂了新的合同。綜上所述,合同雙方在履行保管合同過程中,應嚴格按照法律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來履行,以免引起法律糾紛,損害雙方利益。
二、保管合同糾紛訴訟提交的證據(jù)
因保管合同發(fā)生糾紛案件的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的,需當向法院提供以下證據(jù):
第一、證明當事人(原、被告或第三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jù)。
1、 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戶口簿、暫住證等;
2、 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經(jīng)濟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注冊資料、社團法人登記證及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身份證明等;
3、 當事人在訟爭的法律事實發(fā)生前后曾有名稱變更或及經(jīng)過關、停、并、轉、分立、歇業(yè)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或相關證明。
第二、證明保管合同關系成立的證據(jù)。
1、 保管合同及補充、變更、解除合同保管合同的協(xié)議;
2、 書面證明或小件的標志物等保管憑證;
3、 證明邀約、承諾生效的信函、數(shù)據(jù)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shù)據(jù)交換、電子郵件等);
4、 證明口頭合同成立的和生效的證據(jù),如證人證言、實際履行憑證等;
5、 證明保管合同是有償還是無償?shù)淖C明材料。
6、 對保管合同的成立有約定的,提供約定保管合同成立的證明材料。
第三、證明保管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明。
1、 如保管合同是有償?shù)?,提供保管費用的支付憑證:收據(jù)、銀行付款憑證、發(fā)票等;
2、 保管物有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質(zhì)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已向保管人說明保管物的瑕疵或履行必要的聲明和告知義務的證明材料;
3、 提供寄存人已領取保管物的原物及其孳息的憑證;
4、 如保管合同是有償?shù)?,證明拖欠保管費用的證據(jù):結算清單、欠條、還款計劃、還款承諾書、能證明拖欠保管費用事實的信函等;
5、 保管人改變保管地點或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的,提供該情形屬于緊急情況或者是為保護寄存人的利益的證明材料;
6、 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損毀、滅失的,如保管合同是無償?shù)模9苋藨峁┳约簺]有重大過失的證明。
第四、當事人訴訟請求的計算清單,并注明計算方法、公式、依據(jù)等。
第五、能證明案件事實或者當事人認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