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施工合同的風險有哪些
從施工合同的招標及最終履行過程來看,承包方風險呈現(xiàn)順次遞延、逐漸增加和最終顯現(xiàn)的特征。
訂立施工合同需要經由要約邀請、要約和承諾階段。發(fā)包方利用承包商急于中標的心理,可能通過編制招標文件、對信息的高度壟斷,以及主導訂約過程,簽訂有利于自己一方的合同。在施工合同訂立階段,主要是要約風險。另外,承包方的工作失誤也不同程度地增加風險。從形式上看,承包方對風險具有主動接受性。承包方在急于中標的情況下,通常主動或被迫承認發(fā)包方所有要求,拋卻自身的一些重要權力。在這一階段,風險主要來自以下幾方面:
(一)虛假項目法人沒有獨立的項目運作資金和相應治理能力,甚至是為了規(guī)避可能承擔的責任而設立,實際上也不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資格。即便通過訴訟,受到損害的權利也難以救濟。發(fā)包方不具備主體資格。承擔這類項目法人的施工項目,可能隨時被強令停工,甚至承包方的工程款都難以收回。來自發(fā)包方主體資格及相關資信方面。就是說發(fā)包方沒有依法成立,這種情況未幾見,但并沒有完全消失。
從項目本身來看,項目可能存在未正式列入國家、部分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建設用地的征用工作沒有完成,施工需要的圖紙及技術資料不能知足施工需要等情況。承擔這樣的工程不但面對休止施工的危險,嚴峻的還要強制拆除已經施工的部位。承包方還可能碰到用度不能結回的風險。
上述風險應當說是淺層的,較容易辨識和防范,但是許多承包方的確疏于相關情況的核實調查工作,盲目投標,給后續(xù)的施工生產埋下極大的風險。
(二)來自招標文件方面。招標文件是反映發(fā)包方意圖和要求的要約邀請,以此傳達出對未來投標者提出要約的條件、要求和限制。分析起來看,其中可能有如下風險:
1、顯失公平的要求。如提前工期獎勵很小,而延誤工期則處以高額罰金等。
2、違法要求。如要求承包方進行墊資施工,或者變相要求墊資施工,對主體工程肢解招標、指定分包等。
故意隱瞞對承包方提出要約有重大影響的細節(jié)問題,使承包方產生誤解。資金、地質情況,項目所在地的自然環(huán)境狀況等。
對中標后產生法律后果的重要問題。如一些發(fā)包方要求承包方提供低價中標保證金,直到施工驗收完畢才可提取等。
在合同簽署階段,大量風險來自投標文件。該階段主要是以合同的形式將承包方的承諾進行確認;另一些則是由于承包方的過失或屈服于發(fā)包方的壓力等原因新增的風險。
發(fā)包方不采用建設部的示范文本,而是選用其它文本或采用自己撰寫的文本。發(fā)包方應高度正視合同談判、合同文本起草、風險轉移。例如,在某一污水處理項目上,發(fā)包方只使用專用條款,而不使用通用條款,不但使承包方的權利無從保障,專用條款也成了無源之水。即使選用示范文本,也對文本進行節(jié)選,刪除發(fā)包方承擔相關義務方面的條款內容,或者在簽署合同時,對相關重要的內容不進行填寫,不進行明確,以確保己方的利益,為以后對合同進行有利自己的解釋做好預備。
很多對發(fā)包方有約束的內容也不進行填寫,合同對發(fā)包方無足夠的約束力。
二、施工合同的注意事項
第一、合同主體審查
1、承包人應注意審查發(fā)包人資質。
2、發(fā)包人應注意審查承包人資質。
第二、工程范圍。
發(fā)包人與承包人都應當對合同工程范圍條款的進行明確的約定,最好應在合同中附上工程項目一覽表及其工程量。
第三、建設工期。
合同應對工期約定要準確、完善,如果存在中間交工工程,對中間交通工程的開工、竣工日期,也應在合同中做出明確約定。
第四、工程質量。
發(fā)包人注意如下條款的約定:
①施工的工程質量要符合國家現(xiàn)有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合同中規(guī)定的要求,經質量監(jiān)督站核定為合格或優(yōu)良;
②工程所用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要有出廠合格證和必要的試驗報告;
③工程完工時承包人應向發(fā)包人提交完整的工程技術檔案和竣工圖,并負責辦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關手續(xù);
④應注意工程保修的約定。
第五、工程造價。
發(fā)包人與承包人都應當注意以下事項:
1、工程造價,如為招標工程,則應以中標時確定的中標金額為準;如按初步設計總概算投資包干時,應以經審批的概算投資中與承包內容相應部分的投資為工程價款;如按施工圖預算包干,則應以審查后的施工圖總預算或綜合預算為準。
2、合同造價是雙方共同約定的條款,是承包方的利益所在,價款數(shù)額及付款日期應當明確具體。暫定價、暫估價、概算價、都不能作為合同價款,約而不定的造價不能作為合同價款。并且采用的合同價款方式雙方要作出明確的約定。
第六、技術資料交付時間。
承包人應注意在合同中約定發(fā)包人向承包人提供與本工程項目有關的全部施工技術資料的時間,并且約定若發(fā)包人未按時提供資料,造成的工期損失或者工程變更應由發(fā)包人負責。
第七、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
若材料和設備供應采用承包人采購的方式,則發(fā)包人應注意在合同中詳細的約定以下內容:
①應詳細填寫材料設備供應的具體內容、品種、規(guī)格、數(shù)量、單價、質量等級、提供的時間和地點;
②應約定供應方承擔的具體責任;
第八、工程進度款的撥款和結算。
對于承包人,工程進度款的約定尤為重要。對于工程進度款,通常是按月付款或按工程進度撥付。
第九、竣工驗收。
第十、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
發(fā)包人應當特別注意在合同中約定建設工程的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
第十一、違約責任的約定應具有可操作性,以利于執(zhí)行。
第十二、其他條款。
1、作為承包人或者發(fā)包人,由于工程大,或者工程數(shù)量多,因此要辦理授權手續(xù)。對于雙方各自委派有人員,要向對方列出名單,明確職責和權限。特別應將具有變更、簽證、價格確認、驗收確認等具有簽認權的人員、簽認范圍、程序、生效條件等等約定清楚,防止無權人員隨意簽字,或走出權限簽字。
2、爭議管轄的約定不能違反級別管轄、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選擇仲裁的,仲裁委員會的名稱應當準確無誤
3、如果合同各方對合同履行有特殊要求的,均應當在合同中予以明確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