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效力待定合同的特征
1、合同有成立效力。效力待定合同首先要求合同已經(jīng)成立,合同效力制度是建立在客觀存在的合同的基礎之上,反映國家對成立合同的態(tài)度即國家對合同肯定或否定評價,如果合同沒有成立,就談不上合同效力,所以效力待定合同必須具有成立效力。
2、合同效果效力待定。由于合同存在瑕疵,效力待定合同不完全符合合同生效要件的規(guī)定,其是否能生效尚未確定,對當事人是否具有約束力無法確認,即合同效果效力待確定,一般須經(jīng)有權人承認或追認才能生效,否則一旦有權人不予承認合同則不能生效或經(jīng)權利人拒絕追認而歸于無效。
3、不完全符合合同生效要件。如果合同完全符合生效要件,即合同主體資格合法、當事人合意、合同內(nèi)容合法、合同形式等合法,則合同屬于有效合同,合同效力處于一種既定狀態(tài),也就不存在效力待定。根據(jù)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效力待定合同要件缺陷主要是因為合同簽定主體存在瑕疵,包括有關當事人缺乏締約能力、處分能力、代訂合同資格三種情況。
4、效力待定并非行為人故意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強制性規(guī)定或國家社會公共利益造成的,也并非因為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而導致的。效力待定合同不同于無效和可撤銷可變更合同,無效合同一般是指當事人故意損害他人或國家社會利益而簽定的合同和內(nèi)容違法合同;可撤銷可變更合同主要是因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而致使合同效力取決于當事人的意志的一種相對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是由于合同簽定一方主體權利存在缺陷使合同效力取決于第三人或權利人的合意的合同,合同內(nèi)容并不違法、當事人也無故意。
5、實質(zhì)是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由于它完全不符合合同生效要件,從實質(zhì)講可歸于無效合同的范疇,但不是絕對無效的合同,而是一種相對無效是可以修正的合同,在權利人沒有采取補救措施前合同不能生效或權利人拒絕采取補救措施后合同歸于無效。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認方式應注意什么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其效力處于不確定狀態(tài),尚待享有形成權的第三人以追認或拒絕追認的意思表示來確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認方式涉及三個問題:
一是追認的意思表示向誰作出的問題。
對這一問題,理論上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追認的意思表示應向效力待定合同的相對人作出,向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權代理人、無權處分人所作追認或拒絕追認的意思表示,不發(fā)生效力。另一種觀點認為,追認的意思表示既可以向效力待定合同的相對人作出,也可以向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權代理人、無權處分人作出。
這兩種觀點都有失偏頗。因為效力待定合同有不同類型,而且每種類型的合同中又有不同的情形,因此追認的意思表示向誰作出也應有所不同。追認或拒絕追認的意思應向誰作出,應堅持兩個標準:
第一,以相對人是否催告為標準。對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和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凡是相對人催告的,追認或拒絕追認的意思表示應向相對人作出。相對人沒有催告的,對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所作的追認或拒絕追認的意思表示應分別向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相對人作出。
第二,以追認權人的意愿為標準。對于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和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chǎn)而訂立的合同,追認的意思表示可只向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權代理人作出,也可以只向相對人作出。因為在這兩種情況下,均可以使效力待定的事由歸于消滅,效力待定的合同發(fā)生效力。
二是追認的意思表示方式問題。
對此問題,合同法未作規(guī)定。采取書面形式還是口頭形式,取決于追認權人。但不管采取何種形式,作出意思表示必須是以明示的方式,且為效力待定合同的相對人所知曉。
三是追認權的行使時間問題。
一般情況下,追認權的行使時間以追認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效力待定合同存在時開始。在相對人催告的情況下,追認權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屆滿時消失。在相對人沒有催告的情況下,追認權何時消滅,合同法沒有規(guī)定。筆者認為,應與民法通則中規(guī)定的一般訴訟時效相一致,即在追認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效力待定合同存在之日起2年內(nèi)不行使,追認權歸于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