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惡意串通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惡意串通是指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為牟取不法利益合謀實施的違法行為。惡意串通的合同首先是當事人雙方是出于故意,其次,惡意串通的合同是為牟取非法利益。當事人訂立惡意串通的合同的目的就是為了取得非法利益。
根據(jù)我國《合同法》第59條規(guī)定,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同時,《民法通則》第61條第2款也規(guī)定: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為損害國家的、集體的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三人。而本條的規(guī)定是依據(jù)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作出的。
二、惡意串通的合同特征
惡意串通使之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為牟取不法利益合謀實施的違法行為。惡意串通的合同具有以下兩個特征:
1、當事人雙方是出于故意。因惡意串通而成立的合同的當事人都是故意的,這種故意的本質在于通過損害他人的利益來獲取自己的非法利益。當然因惡意串通而成立的合同不以行為人已經或必然獲得了非法利益為必要條件,只要的惡意串通,危及他人利益的故意就可以認定。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因惡意串通成立的合同,未必都是當事人的故意,例如當事人的代理人于對方當事人或對方當事人的代理人串通危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訂立合同,就不應認為是當事人的故意。代理人的故意足以構成惡意串通。
2、惡意串通的合同是為牟取非法利益。當事人訂立惡意串通的合同的目的就是為了取得非法利益。這種非法利益可以又不同的表現(xiàn)形式。例如在招投標過程中,投標人之間串通,壓低標價;在買賣中,雙方抬高貨物的價格以獲取賄賂等。
惡意串通的合同一般都損害了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是情節(jié)惡劣的違法行為。由于這種行為是由于雙方相互勾結在一起,共同損害第三者的利益,因此這種合同在被確認無效后,在處理上不是一方賠償另一方的損失或者互相的賠償損失,而是則由有關國家機關依法收繳雙方所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guī)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無效合同。民法通則第二款規(guī)定: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為損害國家的、集體的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三人。合同法第五十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應當受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或者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