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格式合同,也稱定式合同、標準合同、附從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格式條款是當時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格式合同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xié)商的條款?!辈捎酶袷綏l款的合同稱為格式合同,或制式合同。
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1)格式合同的要約向公眾發(fā)出、并且規(guī)定了在某一特定時期訂立該合同的全部條款;
(2)制式合同的條款是單方事先制定的;
(3)格式合同條款的定型化導致了對方當事人不能就合同條款進行協(xié)商;
(4)格式合同一般采取書面形式;
(5)格式合同(特別是提供商品和服務的格式合同)條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絕對的經濟優(yōu)勢或壟斷地位,而另一方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費者。
二、格式合同的霸王條款有哪些
格式合同也叫定式合同,顧名思義,就是一方已經實現(xiàn)寫好的合同,另外一方確認簽字就行。格式合同在生活上用的比較多,具有節(jié)省交易成本增進安全提高交易效率的優(yōu)勢,電視它不可避免地會出現(xiàn)一些負面影響,比如格式合同的霸王條款。
1、由于格式合同的本身特點對合同自由原則相對限制,違背了契約自由原則。格式合同排除了相對人選擇與協(xié)商的可能性,在事實上形成了對相對人的強制,這就使得締約地位的平等掩蓋了事實的不平等,使當事人處于更加不利的地位,也違背和動搖了民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最典型的就是契約自由、平等公平、誠信原則,損害了消費者的正當權益。
2、格式合同往往制定利己而不利于相對人的內容,格式合同具有預先擬訂性和單方決定性,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他們幾乎很少或完全不考慮相對人的利益,而這往往成為他們壟斷和強制消費者的工具。
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其一、格式合同具有其它合同不可比擬的特殊功能,廣泛應用于市場交易的各個領域,其作用是不可代替的,能夠比普通合同更有效地促進經濟、生產的發(fā)展。其二、如果立法不能夠對格式合同進行很好地規(guī)范,很可能造成泛濫成災、經濟秩序混亂。
因此,如何在堅持民法與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下,健全格式合同立法、司法、行政、法律監(jiān)督等綜合調控,維護合同公平正義,保護廣大消費者利益是我國法制建設所面臨的艱巨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