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附期限合同效力的規(guī)定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釋義:本條是對附期限合同效力的規(guī)定。
根據(jù)本條的規(guī)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附期限,即附期限的合同。所謂附期限的合同,是指附有將來確定到來的期限作為合同的條款,并在該期限到來時合同的效力發(fā)生或者終止的合同。所附的期限就是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將來確定到來的某個時間。
(一)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的特征,合同的當事人在合同中規(guī)定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來作為合同生效和失效的根據(jù),期限的到來是當事人所預知的,所以期限是確定的事實。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對于確定的事實只能在合同中附期限,而不能附條件。
(二)附期限合同中的附期限可分為生效期限和終止期限。本條規(guī)定,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1、生效期限又可稱為始期,是指以其到來使合同發(fā)生效力的期限。該期限的作用是延緩合同效力的發(fā)生,合同在該期限到來之前,其效力處于停止狀態(tài),待期限到來時,合同的效力才發(fā)生。
2、終止期限是指以其到來使合同效力消滅的期限。附終止期限合同中的終止期限與附條件合同中的附解除條件的作用相當,故其又稱為解除期限。
(三)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可以是一個具體的期日,如某年某月某日;也可以是一個期間,如“合同成立之日起X個月”。
二、附條件合同效力的規(guī)定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附條件,即附條件的合同。所謂附條件的合同,是指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某種事實狀態(tài),并以其將來發(fā)生或者不發(fā)生作為合同生效或者不生效的限制條件的合同。
所附條件是指合同當事人自己約定的、未來有可能發(fā)生的、用來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種合法事實。所附條件有以下特點:
所附條件是由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并且作為合同的一個條款列入合同中。其與法定條件的最大區(qū)別就在于后者是由法律規(guī)定的,不由當事人的意思取合并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條件。因此、合同雙方當事人不得以法定條件作為所附條件。
條件是將來可能發(fā)生的事實。過去的、現(xiàn)存的事實或者將來必定發(fā)生的事實或者必定不能發(fā)生的事實不能作為所附條件。此外,法律規(guī)定的事實也不能作為附條件,如子女繼承父親遺產(chǎn)要等到父親死亡,就不能作為條件。
所附條件是當事人用來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附屬意思表示。它同當事人約定的所謂供貨條件、付款條件是不同的,后者是合同自身內容的一部分,而附條件合同的所附條件只是合同的附屬內容。
所附條件必須是合法的事實。違法的事實不能作為條件,如雙方當事人不能約定某人殺死某人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