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技術轉讓合同的認定條件
根據(jù)《技術合同認定規(guī)定》的規(guī)定,技術轉讓合同的認定條件是:
(1)合同標的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已經掌握的技術成果,包括發(fā)明創(chuàng)造專利、技術秘密及其他知識產權成果。
(2)合同標的具有完整性和實用性,相關技術內容應構成一項產品、工藝、材料、品種及其他改進的技術方案。
(3)當事人對合同標的有明確的知識產權權屬約定。
同時《技術合同認定規(guī)則》還規(guī)定,技術合同的標的為技術秘密,該項技術秘密應具備以下條件:
(1)不為公眾所知悉。
(2)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效益。
(3)具有實用性。
(4)權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二、怎樣訂立技術轉讓合同
技術轉讓就是一方將其所有或者掌握的技術讓與另一使用的行為。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技術秘密轉讓、專利實施許可轉讓合同。
在訂立技術轉讓合同時,應當特別注意以下兩點:
1、技術轉讓合同可以約定讓與人和受讓人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的范圍,但是不得以合同條款限制技術競爭和技術發(fā)展,包括一方不得通過合同條款限制另一方在合同標的技術的基礎上進行新的研究開發(fā);二是不得通過合同條款限制另一方從其他渠道吸收技術,或者阻礙另一方根據(jù)市場的需求,按照合同的方式充分實施專利和使用技術秘密。
2、技術轉讓合同的內容復雜,涉及轉讓技術的范圍、轉讓的對象、受讓人使用技術的方式和范圍、技術的保密、使用費的支付等,為了明確責任,分清權利義務,訂立技術轉讓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